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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大海的聲音

    梁啟超認為,“救亡圖存”是變法維新的出發點,“變法維新”是救亡圖存的必由之路。首先,他以資產階級進化論的觀點,來論評“變法”是合乎事物發展規律的。其次,他以具體事實批駁了清朝統治集團中的頑固派堅持“祖宗之法不可變”的謬論。說明法隨時變乃“古今之公理”,法制是不能“一勞永逸”的。最後,他分析中國當時的現狀,指出“非變法萬無可以圖存之理”。 梁啟超認為,中國要“救亡”、“自強”,實行變法,必須改革中國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國家的政體。首先,變法“必先變人”。其次,變法“必興民權”。再次,變法必須變專制政權的為立憲政體。具體做法是:第一,設立民選議會。第二,制定憲法。第三,實行“三權分立”。 梁啟超借用西方資產階級倡導的“三權分立”原則,結合中國情況,創造了他自己的三權分立說,即由國會行使立法權,由國務大臣行使行政權,由獨立審判廳行使司法權。並且,他把統一“三權”的統治權稱為“體”行使“三權”稱為“用”,即所謂“三權之體皆莞於君主”。這就是說,君主立憲與君主專制的“體”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憲裡的“君主”同君主專制裡的“君主”一樣,享有最高的權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權使用上,立憲政體對君主有某些限制罷了。 梁啟超在法治與人治的關係上,堅持法治與人治不可偏廢的觀點。首先,他反對只要人治的主張。他認為人治的弊端重重: (一)人治發揮作用的時間短,範圍小,“人亡則政息”,而法治發揮作用的時間長,範圍廣。 (二)人治是一種賢人政治,而世上賢君少於昏君,所以世上多無長治久安之時。 (三)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國大,政務繁,若專靠人治,是行不通的。 其次,他也反對只靠法治。他認為: (一)人能製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制定,具備了一定的“德”與“智”的人,才能制定出“善法”,而後才能有“善治”。 (二)“徒法不能以自行”。有善法然後才有善治善法只有由人去妥善運用才可發揮作用。 此外,梁啟超還強調指出:“法不能獨立”,在他看來,道德具有社會制裁力,法律具有國家制裁力,兩者要“相須為用”。 綜上所述,梁啟超具有豐富的法律思想,他在近代思想史上的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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