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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方同志

    非法侵佔報案後可以申請銷案。

    一、侵佔罪的特點

    首先,法律形態特點。它只有兩種法律形態,一種屬於民事糾紛;一種屬於刑事案件,《治安處罰法》無此案由。也就是說非法侵佔不能給予治安(行政)處罰。而其他案件一般都有三種法律形態,即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比如辱罵他人,只是一般場合罵他人幾句,一般不視為違法或犯罪,只作民事糾紛處理;在特定場合辱罵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就要經給予治安(行政)處罰;辱罵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如有人受不了辱罵跳樓自殺了或者精神失常了,辱罵他人者就要給予刑事處罰。

    其次,處理方式特點。侵佔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的法院不受理,當然也不處理。公安機關也不主動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責任。自訴案件可以和解,或者透過第三方調解,一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才受理。一般案件不具備這些特點,比如強姦、放火、投毒、致人重傷害、盜竊數額巨大等,嫌疑人與受害人即使達成了經濟上的協議也必須要經過司法程式進公訴,不“告訴”公安機關知悉後也要主動立案偵查。

    證據充分的,本人不主張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要固定證據,同時內部流程也不少,還得透過檢察院公訴至法院,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會耗費時間,不如直接自訴至法院。有的受害人報案後,已經進入司法程式,又自行和解要求銷案。

    二、什麼是侵佔?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這裡“數額較大”的標準各地不同,一般是20000元為起點。

    三、關鍵點

    (一)本類案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由第三方調解,甚至出於某種目的受害人可以放棄“退還”侵佔物。

    (二)“拒不退還的”才構成本罪,一般是多次索要不還的,也就是有證據證明已經索要3次以上仍不退還的才能報案或者提起刑事自訴。

    正是由於上述兩個關鍵點才使得非法侵佔的受害人有報案、銷案,起訴、撤訴的“自由權”,實務中也最容易造成警力與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報案、起訴都要慎重。

  • 2 # 法網柔情

    侵佔類案件分為一般侵佔和職務侵佔,一般侵佔屬於自訴案件,可以撤回告訴後銷案;職務侵佔屬於公訴案件,不可以撤回。一般侵佔罪的規定。

    一般侵佔,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比如,你撿到錢了,在失主找上門要你歸還時,你拒不交出,那麼,你就構成侵佔罪了。該罪屬於自訴案件,就是必須要有被害人告訴法院才會受理,否則“不告不理”,司法機關也不會主動追究。該類案件的處理非常靈活,可以調解,雙方也可自行和解,只要達成協議,被告人將非法佔有的財物退還被害人,那麼,被害人就可以撤銷起訴。並且中國《刑訴法》也明確規定“依照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職務侵佔罪的規定。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的手段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比如,公司業務員將自己收回的貨款非法佔為己有。該類案件屬於公訴案件,被害人可以報案、其他人可以舉報、司法機關也可依據職權發現,一旦立案,就必須走公訴程式,除非情節顯著輕微、犯罪已過追訴期、嫌疑人死亡等情況外,不能隨意撤案。但嫌疑人仍然可以透過退還財物、賠償損失的行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以爭取檢察機關不起訴或法院判緩刑的機會。

  • 3 # 燕子錄

    可不可以銷案是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程度來決定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民事立案的話可以自行銷案。

    二、刑事立案則要分以下情況:

    1、沒有犯罪事實就可以銷案。

    2、有犯罪事實,輕微,無需處罰,可以銷案。

    3、有犯罪事實必須處罰,不得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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