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在施工前向現場監理機構辦理報審。
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應包括:
1.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人員、職責及安全管理目標;
2.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消防安全責任制、大中型施工機械安裝拆卸驗收、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自檢制度等;
3.需經監理複核安全許可驗收手續的大中型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一覽表;
4.需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一覽表(包括須經專家論證、審查的專案);
5.對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及地下管道、電纜、線網等保護措施;
6.現場施工用電方案及管理制度;
7.施工現場平面佈置應附有說明:如施工區、倉庫區、辦公區、生活區等臨時設施標準、位置、間距;現場道路和出入口;場地排水和防洪;施工用電線路埋地或架空;市區內施工的圍擋封閉等;
8.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依據《安全條例》和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規定,下列分部分項工程應予編制:
1.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並採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複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3.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砼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或分片式提升;(3)懸挑式腳手架;(4)門型腳手架;(5)掛腳手架;(6)吊籃腳手架;(7)卸料平臺。
6.拆除、爆破工程
採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建築幕牆的安裝施工;(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橋樑工程施工(含架橋);(5)特種裝置施工;(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7)6m以上的邊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四、根據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組對下列工程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人數不得少於5人,並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
1.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複雜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湧泥、斷層等地質複雜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砼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荷載大於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於15 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4.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
五、在總監理工程師主持下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程式性、符合性、針對性審查。
1、程式性審查
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有編制人、稽核人、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籤認並加蓋單位公章;專項施工方案須經專家認證、審查的,是否執行;不符合程式的應予退回。
2、符合性審查
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我省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必要時應附有安全驗算的結果;須經專家論證、審查的專案,應附有專家審查的書面報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還應有緊急救援措施等應急救援預案。
3、針對性審查
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應針對本工程特點、施工部位、所處環境、施工管理模式、現場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六、經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後,應在報審表上簽寫監理意見,並由總監理工程師籤認。
經審查如有不遵守程式的、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缺乏針對性的應予退回,通知其重新編寫,或修改補充後再報審。
一、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在施工前向現場監理機構辦理報審。
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應包括:
1.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人員、職責及安全管理目標;
2.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消防安全責任制、大中型施工機械安裝拆卸驗收、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自檢制度等;
3.需經監理複核安全許可驗收手續的大中型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一覽表;
4.需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一覽表(包括須經專家論證、審查的專案);
5.對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及地下管道、電纜、線網等保護措施;
6.現場施工用電方案及管理制度;
7.施工現場平面佈置應附有說明:如施工區、倉庫區、辦公區、生活區等臨時設施標準、位置、間距;現場道路和出入口;場地排水和防洪;施工用電線路埋地或架空;市區內施工的圍擋封閉等;
8.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依據《安全條例》和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規定,下列分部分項工程應予編制:
1.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並採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複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3.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砼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或分片式提升;(3)懸挑式腳手架;(4)門型腳手架;(5)掛腳手架;(6)吊籃腳手架;(7)卸料平臺。
6.拆除、爆破工程
採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建築幕牆的安裝施工;(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橋樑工程施工(含架橋);(5)特種裝置施工;(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7)6m以上的邊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四、根據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組對下列工程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人數不得少於5人,並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
1.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複雜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湧泥、斷層等地質複雜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砼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荷載大於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於15 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4.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
五、在總監理工程師主持下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程式性、符合性、針對性審查。
1、程式性審查
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有編制人、稽核人、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籤認並加蓋單位公章;專項施工方案須經專家認證、審查的,是否執行;不符合程式的應予退回。
2、符合性審查
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我省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必要時應附有安全驗算的結果;須經專家論證、審查的專案,應附有專家審查的書面報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還應有緊急救援措施等應急救援預案。
3、針對性審查
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應針對本工程特點、施工部位、所處環境、施工管理模式、現場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六、經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後,應在報審表上簽寫監理意見,並由總監理工程師籤認。
經審查如有不遵守程式的、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缺乏針對性的應予退回,通知其重新編寫,或修改補充後再報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