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運動員等級稱號由高到低分為: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以下是詳細資料:
一、國際級運動健將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一)奧運會、世界錦標賽:
1、冠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
2、第二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的80%;
3、第三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的60%;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的40%;
5、第七至八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的10%;
二、運動健將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亞運會、亞洲錦標賽冠軍,授予參加比賽的運動員;
(二)參加洲以上國際青年隊比賽獲前八名,按國際級健將的名次比率,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三)參加洲以上國際比賽(如亞洲和世界俱樂部盃賽)的地方隊取得前八名,按國際級健將的名次比率,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四)在全國運動會和全國甲A聯賽中獲得前八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五年以上專業訓練)申請人數:第一名不多於七人,第二、三名不多於五人,第四至六名不多於的三人,第七至八名,不多於一人;
(五)在全國錦標賽及相當於全國錦標賽(如俱樂部)的比賽中獲得前六名各隊運動員(從事五年以上專業訓練),申請人數:第一名不多於五人,第二至三名不多於三:人,第四至六名不多於一人;
(六)全國甲A聯賽第九名及以下的各隊,幾分別在甲級隊和乙級隊從事五年及六年以上專業訓練的,經全國協會教練委員會評議或業務部門推薦的優秀運動員,協會每年可推薦兩人。 三、一級運動員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運動會獲決賽權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除授予運動健將以外的其他運動員(個別運動員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8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60%);
(二)參加全國聯賽獲一至十六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除授予運動健將以外的其他運動員(個別運動員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三)參加全國聯賽獲第十六名以下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十七至二十名不超過全隊30%,第二十一至二十四名不超過全隊20%,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名不超過全隊的10%。
(四)全國籃球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不超過全隊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60%,第九名至十二名的各隊不超過全隊的40%);
(五)參加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和全國青年聯賽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二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三、四名不超過全隊的20%。);
(六)參加全國青年錦標賽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二名不超過全隊的20%,第三、四名不超過全隊的10%)。
四、二級運動員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甲A聯賽或全國運動會決賽的各隊運動員;
(二)參加全國甲B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三)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中獲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五)在全國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標賽中獲得前二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五、三級運動員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
(二)參加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
(三)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四)在一個年度中,參加過二十場正式比賽的運動員。
籃球運動員等級稱號由高到低分為: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以下是詳細資料:
一、國際級運動健將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一)奧運會、世界錦標賽:
1、冠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
2、第二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的80%;
3、第三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的60%;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的40%;
5、第七至八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的10%;
二、運動健將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亞運會、亞洲錦標賽冠軍,授予參加比賽的運動員;
(二)參加洲以上國際青年隊比賽獲前八名,按國際級健將的名次比率,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三)參加洲以上國際比賽(如亞洲和世界俱樂部盃賽)的地方隊取得前八名,按國際級健將的名次比率,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四)在全國運動會和全國甲A聯賽中獲得前八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五年以上專業訓練)申請人數:第一名不多於七人,第二、三名不多於五人,第四至六名不多於的三人,第七至八名,不多於一人;
(五)在全國錦標賽及相當於全國錦標賽(如俱樂部)的比賽中獲得前六名各隊運動員(從事五年以上專業訓練),申請人數:第一名不多於五人,第二至三名不多於三:人,第四至六名不多於一人;
(六)全國甲A聯賽第九名及以下的各隊,幾分別在甲級隊和乙級隊從事五年及六年以上專業訓練的,經全國協會教練委員會評議或業務部門推薦的優秀運動員,協會每年可推薦兩人。 三、一級運動員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運動會獲決賽權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除授予運動健將以外的其他運動員(個別運動員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8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60%);
(二)參加全國聯賽獲一至十六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除授予運動健將以外的其他運動員(個別運動員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三)參加全國聯賽獲第十六名以下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十七至二十名不超過全隊30%,第二十一至二十四名不超過全隊20%,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名不超過全隊的10%。
(四)全國籃球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不超過全隊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60%,第九名至十二名的各隊不超過全隊的40%);
(五)參加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和全國青年聯賽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時間累計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二名不超過全隊的30%,第三、四名不超過全隊的20%。);
(六)參加全國青年錦標賽各隊運動員(從事三年以上專業訓練。上場累計時間不少於50%,申請人數:第一至二名不超過全隊的20%,第三、四名不超過全隊的10%)。
四、二級運動員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甲A聯賽或全國運動會決賽的各隊運動員;
(二)參加全國甲B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三)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中獲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五)在全國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標賽中獲得前二名的各隊運動員(從事二年以上專項訓練。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五、三級運動員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
(二)參加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標賽的各隊運動員;
(三)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四)在一個年度中,參加過二十場正式比賽的運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