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量入為出的原則
所謂量入為出原則,是指在合理組織財政收入的基礎上,根據收入安排財政支出。其基本含義是指政府根據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的財政總量來安排財政支出,力爭做到財政收支平衡,並非不允許出現赤字。由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對於政府的公共需求是無限的,但政府辦事所能支配的財政收入又是有限的,因此,公共財政支出必須遵循量入為出。
2.公平原則
社會財富分配時由於各種因素的作用,會形成過大的差異,導致貧富懸殊,這種現象在一定的範圍內可為社會所接受,但超越一定的界限會造成社會成員無法克服的困難,並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並危及社會的穩定。
3.效益原則
政府擁有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必須要求國家財政的一切支出,都應以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公共支出的效益原則就是要求每筆財政支出所獲得的社會效益應當超過社會成本,也就是應當超過政府透過稅收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財政收入而使社會付出的代價。
效益原則包括兩個層次,一是使社會資源在政府部門和微觀經濟主體之間得到最合理的配置,以達到國家透過財政支出給社會帶來的利益應大於因為政府課稅或其他方式取得收入使社會付出代價的目的。二是要運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對政府的每項財政支出進行預測,找出每一方案所耗費的經濟資源與其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的對比關係,以此決定是否安排該項支出和支出的規模。
4.統籌兼顧原則
統籌兼顧原則是指政府公共支出結構的安排,必須從全域性出發,通盤規劃,區分輕重緩急與主次先後,適當照顧各個方面的需要,妥善安排和分配財力,以保證政府各項職能的實現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這要求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安排公共支出時要做到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應將資金力量集中於政府重點職能的實現,避免出現資金平均分配的現象;二是按照科學的支出順序來安排財政資金的使用,做到先維持後發展,即保證以前年度政府的消費水平和非生產性基本建設支出的最低需要量,在此基礎上,再將剩餘的財政資金用於發展性支出。
1.量入為出的原則
所謂量入為出原則,是指在合理組織財政收入的基礎上,根據收入安排財政支出。其基本含義是指政府根據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的財政總量來安排財政支出,力爭做到財政收支平衡,並非不允許出現赤字。由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對於政府的公共需求是無限的,但政府辦事所能支配的財政收入又是有限的,因此,公共財政支出必須遵循量入為出。
2.公平原則
社會財富分配時由於各種因素的作用,會形成過大的差異,導致貧富懸殊,這種現象在一定的範圍內可為社會所接受,但超越一定的界限會造成社會成員無法克服的困難,並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並危及社會的穩定。
3.效益原則
政府擁有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必須要求國家財政的一切支出,都應以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公共支出的效益原則就是要求每筆財政支出所獲得的社會效益應當超過社會成本,也就是應當超過政府透過稅收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財政收入而使社會付出的代價。
效益原則包括兩個層次,一是使社會資源在政府部門和微觀經濟主體之間得到最合理的配置,以達到國家透過財政支出給社會帶來的利益應大於因為政府課稅或其他方式取得收入使社會付出代價的目的。二是要運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對政府的每項財政支出進行預測,找出每一方案所耗費的經濟資源與其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的對比關係,以此決定是否安排該項支出和支出的規模。
4.統籌兼顧原則
統籌兼顧原則是指政府公共支出結構的安排,必須從全域性出發,通盤規劃,區分輕重緩急與主次先後,適當照顧各個方面的需要,妥善安排和分配財力,以保證政府各項職能的實現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這要求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安排公共支出時要做到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應將資金力量集中於政府重點職能的實現,避免出現資金平均分配的現象;二是按照科學的支出順序來安排財政資金的使用,做到先維持後發展,即保證以前年度政府的消費水平和非生產性基本建設支出的最低需要量,在此基礎上,再將剩餘的財政資金用於發展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