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汙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汙水排放標準(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9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95)》,其他水汙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1.3 本標準頒佈後,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範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汙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82 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3 定義
3.1 汙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汙單位:指本標準適用範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汙單位。
3.4 其他排汙單位:指在某一控制專案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汙單位。
4 技術內容
4.1 標準分級
4.1.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汙水,執行一級標準。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汙水,執行二級標準。
4.1.3 排入設定二級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汙水,執行三級標準。
4.1.4 排入未設定二級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汙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汙口,現有排汙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汙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2 標準值
4.2.1 本標準將排放的汙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 第一類汙染物,不分行業和汙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取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採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汙染物,在排汙單位排放口取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4.2.2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汙染物和第二類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汙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汙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準劃分。
4.3 其他規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汙水,且每種汙水的排放標準又不同時,其混合汙水的排放標準按附錄A計算。
4.3.2 工業汙水汙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汙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4.3.4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汙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汙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汙水排放標準(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9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95)》,其他水汙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1.3 本標準頒佈後,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範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汙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透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82 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3 定義
3.1 汙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汙單位:指本標準適用範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汙單位。
3.4 其他排汙單位:指在某一控制專案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汙單位。
4 技術內容
4.1 標準分級
4.1.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汙水,執行一級標準。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汙水,執行二級標準。
4.1.3 排入設定二級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汙水,執行三級標準。
4.1.4 排入未設定二級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汙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汙口,現有排汙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汙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2 標準值
4.2.1 本標準將排放的汙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 第一類汙染物,不分行業和汙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取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採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汙染物,在排汙單位排放口取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4.2.2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汙染物和第二類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汙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汙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準劃分。
4.3 其他規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汙水,且每種汙水的排放標準又不同時,其混合汙水的排放標準按附錄A計算。
4.3.2 工業汙水汙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汙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4.3.4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汙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