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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憤怒野虎

    我是個商人,若有勢力,哪個朝代都可以。若沒勢力,那個朝代都倒黴。

    宋朝時代,民眾活得最為自卑。北宋時,契丹、女真、党項人進入,官員奴顏。南宋時,女真、蒙古進入,當官也是奴顏面對。官場如此,百姓更遭殃。

    元朝時代,作為低下的三等之人,生命抵不上一頭畜牲,叫我如何面對。

    明朝時代,雖說是漢族最後王朝。可是,除了明初洪武帝強壓貪官奸商外,其他時期,地主勢力盛行,我的那點商業本錢,還不夠貼牙縫。

    清朝時代,滿漢分層,文字獄盛行。一不小心,我那小本生意,可能因一個字,貼個誅連九族。

  • 2 # 風波水文

    商人地位最高的是宋朝……如果不在乎大宋軟弱的話,去宋朝。不過為選明朝,明朝資本主義萌發,又有下西洋的壯舉,商稅也低,在永樂年間最好,那時候還很少倭寇,做海商,大明時期,漢人在海外的地位還比較高。

  • 3 # 天長水秋

    宋元明清四朝在哪一個朝代裡做生意最好?如果作為一個商人而沒有任何附加條件,我選擇在宋朝。理由如下:

    一、作為一個文化最發達,對人的約束最少,人性相對最解放的朝代,一個普通商人,可以自由發揮自己的才智,不必擔心整個官僚階層引發而帶來的社會歧視。

    生活在宋朝成為一個商人,意味著可以自由行走在國土之上。

    第一步先從小商小販做起,手頭有一定的資本之後,盡力去結交官員做朋友,如果能參與鐵或者是鹽的經營,那麼就意味著成為揚州富商的可能;

    第二步結交邊境官員朋友,那樣就可以參與榷場的經營,在邊境地區搞點走私鐵器,再結交幾個遼國或者金國的官員做朋友,從遼國或者金國走私皮毛馬匹到大宋。

    就像有的朝代經營有色金屬那樣,可以在國際間不停的倒來倒去,不僅獲得了巨大的財富,又擁有了愛國的頭銜。人生至此豈不快哉!

    二、題主要求宋元明清只選一個,如果有第二個選擇,那麼我一定選擇元朝。元朝商人有很大的自由。

    三、選擇的第三個朝代,我選擇在清朝中後期做一個商人。比如晉商或是徽商。

    無論如何?我都不會選擇在明朝做一個商人,甚至如果有機會穿越回去,做多大的具有社會價值的人,我都不會選擇在明朝。

  • 4 # 基層農人

    (1),宋代,宋遼夏金和戰,民族關糸融和發展,商品經營豐富繁榮,小商品經營和產業均呈現一片繁榮景象,城市生活欣欣豐富,娛樂場所增多氣派,而且朝廷一改唐漢舊制,商人也可參加科舉考試,也可乘馬車,坐轎,從這點可以看出宋朝對商人制度的改變和重視,以及商人對其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從某種意義來說,又促使了商人的擴充和各行業的增加。

    (2),元朝統治時期,雖然政治統一,文化交流,經濟發展,但對民眾等級制度劃分的嚴格,又進一步促使了民族關係以及不同族人的互相仇視,尤其對南宋統治下的各族人(第四等級,也是最低等級),制度更為苛刻,甚止有“蒙古人打死漢人,無須償命”這一說法,這種等級劃分制度,又使很多三.四等人無法從事商品經營,大大限制了小商販的擴充和市場繁榮。

    (3),到了明清,專制統治加強,帝王獨斷專行,官史和百姓受到嚴密監視,京城氣氛陰森恐怖,人人提心吊膽,謹慎提防,加強思想控制,嚴格控制人們的思維方式,借題發揮,歪曲解釋,文字獄阻止了文化的發展,八股文言而空洞,寫文或說話言詞稍不嚴謹,都有可能連帶九族禍患,在這種歷史背景下,誰還有心情搞小商品經營,弄不好可能全被沒收或搗毀。

    綜上各述,看來最理想的還當宋朝,起碼對商人有尊重感和重視程度。

  • 5 # 閒看秋風999

    要說商人的“天堂”,應該是元朝。而絕對不是深受儒家文化(小人喻於利)的中原漢人統治王朝。

    為你準備好“本金”(借錢給你),為你開通水路交通,不收你的稅,貨物丟失有人賠,商人的家屬也可以免交苛捐雜稅,這樣的商人你做不做?

    居統治地位的蒙古遊牧貴族和色目上層向來注重商品交換。這種“重商”觀念對中原地區“重農抑商”傳統形成了一次強大沖擊。

    這在元廷的一些相關舉措中便有明顯反映,譬如,以輸稅為條件,貴族官僚經商不存在任何限制。蒙古貴族還直接利用斡脫(高利貸、元朝獨創)放債營利。

    還設立專門機構,制訂一系列條例,保護斡脫的運營。

    對外貿易,陸道早已通暢無阻,對海外各國,早在征服南宋的前一年,便以“往來互市,各從所欲”的開放姿態,積極招徠,後來又實行“官本船”(政府提供航船,有時還給以較一般貸款輕四分之三的優惠作資本),選人出海,直接參與海外貿易;

    作為專門從事海外貿易的“舶商’、“梢水”人等,市舶司以下衙門不得“差佔”,他們的“家小”,亦享有“除免雜役”的優遇;

    貿易政策較之前代更顯得寬鬆,對進口貨物一般只實行抽解,不存在官方實行統制的“禁榷”政策條文。

    商稅稅率除一般能以傳統的三十分之一為基本標準外,又採取“重利誘商賈”措施,將大都及蒙古本土的商稅稅率壓低到四十分之一、六十分之一甚至“置而不稅”。

    在元廷的促動下,各級政府也注意為商旅提供方便,保護他們的安全,甚至出現責令官、民賠償其“失盜”物品的極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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