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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kavin110794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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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孟發寶
物業不管消防設施,我不信!
物業沒錢管/沒錢更換我信。看看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有這方面的條款再說不遲,假如物業服務合同涵蓋了這方面的費用及內容,物業公司違約了,必須付出違約的代價,向消防主管部門舉報處理。
假如沒有這方面的條款及費用,可以提請業主大會表決何去何從,這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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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風116067626
先確定一點,小區的消防裝置設施,和電梯一樣,都是屬於業主共有共用的設施。
小區開發商在向物業公司移交這些設施之前,要保證它們是齊全的,能正常啟用的。這些也必須透過相關部門的驗收。
保修期內,自然由開發商負責,一般都是相關的提供廠家負責。
保修期後,這些東西都歸物業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實踐來看,物業公司普遍對這個事情不重視,主要是為了節約費用以及麻痺大意的思想作祟。
實際上,小區消防系統和電梯一樣重要,最好委託專門的消防維保機構負責。當然,這樣做產生的費用很高,所以物業基本上都自己管,但又疏於管理維護。
而且這個爭議也就主要體現在費用問題上:
按法規來看,物業費中確實明確包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那麼“小區滅火器過期,消防設施被使用過且破損”,這顯然就是物業公司做的不到位。或者說,就不想出那個錢。
法規的規定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透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這就給了物業公司充分的理由,即便給滅火器另換“填充劑”也算是更新費用,也應由業主另行承擔。
你這個事情,能看出你是個“熱心而且負責任”的業主,建議你把過期的滅火器和破損的消防設施,拍照固定,投訴到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就說你小區“存在極其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要求它們聯合消防部門前來查處糾正,排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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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萬水千山111
成立物業公司就是多餘,把簡單問題複雜化了,就是高射炮打蚊子。
他們負責任不負責任,業主根本制約不了他們。不負責任也沒有什麼事兒,當然不負責任了。
保安是用來威脅、恐嚇、甚至毆打業主的。當然也毆打業委會人員。但是不敢毆打居委會人員。哪個業主願意冒著被打的風險去和物業公司講價呢?保安是用來震懾業主的。很多客服人員是為了催費收費的。真正幹活的沒幾個人,且工資都很低。現有物業公司的人員去掉3/4都沒事。小區封閉管理有必要嗎?真做到了嗎?都是為收費而演戲的。現在到處都是攝像頭,要那麼多的保安幹什麼?該出的事兒不照樣出嗎?
最簡單的辦法:由街道辦或居委會統一為各個小區僱傭保潔保安等人員,分到每個小區,他們的工資費用由每戶居民分攤就行了。居委會一年檢查四次,或向業主發放調查問卷。
我知道有很多人不贊成取消物業公司,原因其實很簡單,誰不知道你這些人的心裡的那點小九九,就是沒法混水摸魚了呀。社群代管是最好的,保安不敢打居委會人員。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已經幾十年了,難道不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嗎?不浪費警力嗎?物業公司掙的這錢,實實在在不硬氣。
大家想想幾十年前,舊小區的情況不挺好嗎?那個時候沒有物業公司,每戶一年交幾十塊錢,養幾個打掃衛生的,不挺好嗎?又省錢又省事兒,沒有矛盾。為什麼非搞得這麼複雜呢?
愚蠢的人才會把簡單問題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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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笑天46180417
按常理是物業負責,但細分一下,先要搞清楚物業什麼原因沒有維護,也許有可能是收不到物業費造成的呢,業主不能光想著物業應該做啥做啥的,你不交費肯定啥也做不了。如果一切正常物業不作為,那就是失職!可以向社群或者消防大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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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安2085
第一,你可以向消防部門舉報。第二,消防 部門會定期檢查。
如果你不舉報,或者消防部門檢查不及時,一旦發生火災,受害的是我們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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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退休的老青年
建議你把過期的滅火器和破損的消防設施,拍照固定,投訴到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就說你小區“存在極其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要求它們聯合消防部門前來查處糾正,排除隱患。還有為省錢不配備滅火器的,都可投訴消防部門要求排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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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在高風險季節,會有例行檢查。這個其實不用操心。但是維護要花錢,錢來自物業費。你又暴露了,你小區無賴多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