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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毫無理由地愛

    現在是獨生子女的家庭完全是一個人繼承,有多子女的一個人繼承家業利於資產的管理發展,分散繼承多子女勢必分散資產,不利於統一管理!這是對於家族企業來說,一般人家平均分配較多。

  • 2 # 如果人生可以彩排

    長子繼承者規定了繼承者的身份,對多子女家庭來說,長子不一定是最合適的但礙於規定讓長子繼承多家族之後的發展不利。分家制弱化了整體效果,不能達到整體的操盤和規模對以後的發展會形成瓶頸制約。

  • 3 # 河東來

    對於家庭條件比較好的人家來說,應該傾向於發展長(賢)子繼承製,這跟古代帝王不能分化家族的核心競爭力,保持資源的團結及規模化是一個道理。

    所謂“富不過三代”,其原理就如第一代創業者有五個兒子,一分家就成了五份,如果有十五個蛋糕,每個家庭就可以分得三個蛋糕,如果第三代每個家庭在這樣分五份,就會導致蛋糕不夠,從富有家族變為勉強解決溫飽,導致生存競爭力的下降。

    漢代主父偃的“推恩令”,就是這種概念。

    現代提倡的“遺產稅”,也是相類似的處理方式。

    對於普通老百姓家庭來說,反正保持核心競爭力也沒有多大競爭意義,還不如儘量平均分配以爭取更多的競爭機會,這樣還可以體現“公平”、“公正”的“無為而治”的精神,更有利於家族的發展。

  • 4 # 鳳之綠咬鵑

    這裡的長子指的是“嫡長子”,嫡長子在君主制的古代指正妻(皇后或者皇妃、嫡福晉等)所生的孩子中的第一個兒子。嫡長子繼承製自西周初年起,歷朝歷代幾乎都遵循這個制度。繼承什麼呢?一是繼承身份和權利,二是繼承財產。

    嫡長子繼承製遵循一個原則:“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意思是隻要是嫡長子,不管他賢明還是不賢明,只要是嫡長子,按當時的律法,就應該繼承,並且形成一種制度。即使正妻的孩子比妾的孩子年齡小,因為身份尊貴,也會立為繼承人。嫡長子繼承製有效的避免了兄弟間為爭奪權力和財產而骨肉相殘、引發動亂,影響國運或者家運。讓權力和財產能夠平穩過渡。所以在古代,非常注重出身和身份,是嫡出還是庶出區別太大。

    嫡長子繼承製也有很多弊端,比如嫡長子無才無德,昏庸無能,庶子各方面遠超嫡長子。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可能就是個災難。這樣的嫡長子將把國家帶進覆滅。對於一個家族來說,或許會讓家族走向沒落,所以歷史上有那麼多奪嫡的事情發生。 分家制是按一定的權重大小分化權利和財產,這樣可以讓每一個子嗣都能獲得相應的獨立。但是在古代如果是分家制則很容易削弱一個家族的凝聚力,在抵抗外敵甚至在生活、經濟各方面都會受到影響。一根筷子易折斷,一把筷子折不斷。團結就是力量,發展方向多人控制和一人控制效果完全不同。

  • 5 # 天心地標

    這是一種過時的理。各有利害。早分開可以各自自主,獨立生活,形成自已的競爭力。但形成各份,資本優勢下降,資產優勢消弱,在當代看是不好的。

  • 6 # 從黔說事

    長子繼承製的影響:

    1.決定了封建統治者繼承人的範圍(避免了很多血腥的奪位之爭,同時也限制了原統治者的選擇餘地)

    2.鞏固了封建政權(在宗法制基礎上產生的君權神授等思想鞏固了統治者的統治地位)

    3.影響了民間的繼承方式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分家制:

    分家,指把一個家分開,分成若干個家。 分家,主要是分財產。財產中,主要分父母的積蓄,父母的私產。華人分家的歷史,始於商鞅變法,本來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義無分”,秦孝公用商鞅變法,對家庭制度嚴厲推行分戶析居的改革政策,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強制大家庭分家,雖然此後歷史上的幾代同居的大家族很多,但在鄉下農民那裡,還是兄弟分家過日子的多。

    分家主要是家庭人口發展,家長為便於管理,或更好處理妯娌關係而採取的辦法。分家時除生父母分給應得財產外,岳父母或妻舅所送的禮物也頗豐。分家之日,岳父母或妻舅必須炊一飯甑的飯和米糕,連同廚具、餐具一同送往,謂給女婿家“熱灶”。

    “分家”須有主持人“中人”,也就是公證人。這一般由分家方面家族中的有威望的“老大”(長輩)充當。“中人”負責把原大家庭的家產、財務情況調查登記清楚後,就把所有財產分成若干等份,原則上一個兒子佔一份。不過有二種情況要做特殊處理。

    第一、如果分家的兒子中尚有人未婚娶,這就要先從原總家產中除出一份“(女麼)本”(婚娶時的費用)給他,再把餘下家產均分。第二,分家的兒子中誰先生了男孩,可多分一份財產。舊社會土地私有制時要為這位分一份“子孫田”

    各兒子成家後,父母的生活依附情況一般有三種:一種情況是“食伙頭”,即父母輪流到各兒子家中吃飯,享受他們的贍養。如果父母皆健在,他們是一起還是分開去“食伙頭”,由他們自己選擇。

    一種情況是父母寄附在某個兒子家中生活。父母可一起寄附同一個兒子,也可以分開各去寄附一個兒子。另一種情況是父母獨立生活,由各兒子定期定量供給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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