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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軒轅曰三農
    一、分家未分戶

    家裡的人口過多,原有的房子不適合居住,也符合分戶的條件,但是還沒有進行分戶處理。這種情況及時申請分戶,進行土地確權就可以了。

    二、家裡房屋破舊,重新翻蓋,舊房留用

    重新建房未經過審批,未經允許直接蓋房,原有的舊房屋也未進行拆除,用來擱置閒雜物品。這種情況也是要向村委會申請,還要經過村裡大部分村民的同意才可以重新蓋房,而且老房屋要進行拆除歸還村集體。

    三、居住過程中逐漸擴大宅基地範圍

    農民們想著,反正也是自己家門口,擴建一點方便出行住宅,這是不可以的,產出規定面積的宅基地也是要進行拆除的,如果不願意拆除也是要上繳佔地費用的。

    四、父母名下房屋的遺產繼承

    雖然說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但是房子是可以繼承的,土地又跟著房子走,不可能說一刀切,所以這種情況多數會作為留用,或者拆除給與一定的補償款,也或者轉讓給其他符合一戶一宅的農民,還可以獲得轉讓費。

    在農村房屋是不允許買賣的,就算拆遷也是不享受土地的拆遷費用,而且多出的房屋也住不上,放著也是浪費,還不如為村集體做貢獻,歸還土地,在村裡還能落得個好名聲。

  • 2 # 城鄉微視界

    作為管理過多年農村宅基地工作的筆者,特來作答。

    針對農村一戶只有唯一住宅的違建,其處理主要圍繞建房資格、修建時間、土地性質這三個關鍵詞分類處理,既可能涉及補辦手續、整改辦證,也可能涉及拆除,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關鍵詞:建房資格。一句話就是“資格不符,只有拆除”。這是最最基礎的一個條件,不具有在農村建房資格的人,不管是佔用的什麼土地、建成了已有多久,都是性質很嚴重的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也不管你到底是不是隻有唯一的住房,被拆除的可能性極大,至於確權頒證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具體來說就是修建該住宅時,當事人是不是土地所在村的村民,若當時戶口已遷出或已是城鎮戶口,無論如何也不具備修建農房的資格。

    只有在修建該住宅時,仍在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才會考慮建成的時間及所佔土地性質的問題。

    第二關鍵詞:修建時間。一句話就是“修建越早越保險”。一般來說,只要是該村的村民,在1998年之前修建的房屋,不管是佔用的什麼性質的土地,原則上都會按遺留問題處理,給予確權頒證。1998年之後,農村建房管理就越來越嚴格,特別是近幾年來,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佔用基本農田建房,都是重點懲治的物件,確權頒證的難度越來越大,拆除的可能性也越來越大。

    至於1998年至2008這一段時間違規修建的農房,除建成豪華別墅和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外,不少地方也會作遺留問題給予辦證(當然是要具備建房的基本資格:土地所在村的村民和滿足“一戶一宅”要求)。

    第三個關鍵詞:土地性質。一句話就是“基本農田最好莫碰”。這一個關鍵詞,在2008年之後越來越重要,這以前修建的農房(哪怕是佔用基本農田)作遺留問題解決的比較多,但在這之後,只要佔到了基本農田(D級危先建和地質災害遷建除外),就是碰到了高壓線,特別是最後幾年,“拆”是最常見的情況。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路)

  • 3 # 鄉村老農有話說

    只有這幾種情況才算一戶一宅!一戶多宅在農村還是常見的,雖然實情在農村來說是正常,但是對於國家宅基地規定有所衝突,因此近期國家在對農村宅基地確權,就有傳言說要將多餘宅基地回收,這到底是真還是假。

    雖然被叫做一戶一宅,但是中國目前未嘗出臺戶籍法。此地所謂的一戶通常是以公安部門的戶籍資料為依據,也即使大家所說的戶口本。

    相關的法規(戶籍管理條例)到是有,但是並沒有確定哎呀條件下可以分戶。分戶的條件由各中央政府獨自設定。

    一、違規佔用耕地建設

    國家明確規定嚴禁在耕地上建房,否則就屬於非法佔用耕地、私自更改耕地用處的行為。這樣的事態不予確權,不予發放產權證書,另外責令退還土地老,拆線土地老上的屋宇。

    二、非法佔用宅基地建設的屋宇

    也就是一戶多宅和宅基地體積超標的。一戶一宅外多出的宅基地,除符合分戶條件與合法繼承的,是不予確權的。宅基地體積嚴重超標的,也是不予確權的。

    (1)是夫妻即使分戶的只能認可一戶;

    (2)離婚一段時間且未共同生活且戶籍分開的算分戶

    (3)離婚後一方又另行結婚且戶籍分開的算分戶。

    (4)農戶只有一個未成年且未婚子女的,算一戶。

    (5)農戶有兩個之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幼子的,父母親隨幼子算一戶(算不算種族歧視女孩兒)。

    (6)農戶有兩個之上幼子,其中一人成年的可以單獨申請分戶,其中父母親應隨一個幼子不得再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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