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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萬典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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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今古雜誌
一般不能以是否有“合法手續”作為強拆的依據,還要根據拆遷補償款的發放是否合理,拆遷安置是否到位,還要了解拆遷方與被拆遷人是否達成了“共識”,如果被拆遷人因為家庭或個人特殊原因,提出了一些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要求並不違背相關規定,也在情理之中,也並沒有給拆遷方造成落實上的難度,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拆遷方在協商要求沒有滿足的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拒絕拆遷的情況,需要雙方繼續協商解決,而不能以“一紙手續”而實施強拆……
“拆遷”這個問題是現在城市、鄉村居民都有可能遇到的問題,隨著城市房地產業和工商業的發展,建設用地的需要量擴大,勢必面臨拆舊換新、兼併郊區村莊、佔用耕地等諸多問題,還有一些地方搞的農村村莊合併、搬遷、上樓專案,在上述這些地方,“拆遷”、“強拆”都有可能與這些地方的居民發生難以迴避的聯絡。
商業、地產、工業開發,是社會發展的需要;生存、民俗、習慣傳統,也是不受侵犯的民事權益,在兩者發生權益衝突的情況下,就會出現是否需要“強拆”的局面,所謂的佔地強拆,最根本的依賴就是獲得了“合法手續”,而拆遷所在地的居民同樣有著受《民法》、《物權法》、《經濟法》等諸多與民事權益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在被拆遷方沒有主動同意拆遷的情況下,拆遷方所進行的拆遷行為就屬於“強拆”,大多數情況是不受國家政策支援的,即使訴訟至法院,現在一般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明文許可,比如好多強拆傷人的案例,半多都以開發商或拆遷公司的失敗而告終……
大多數拆遷受阻的問題,還是緣自拆遷補償款的分配不公、拆遷安置過於草率、不負責任等原因引起,作為弱勢群體的被拆遷人,如果沒有確實不可容忍的難題,誰又願意去尋找麻煩與那些財大氣粗勢強的“拆遷者”為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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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信自己148445738
土地是國家的!!!
房子是不賣不行的!!!
有權任性!!不服你試試看!!
誰知道國法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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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當中,徵收情況是否順利,是否能夠按照預期的時間完成,關鍵不在於被徵收人是否簽字同意,而是在於拆遷方的行為是否合法公平。若是合法的徵收行為,那麼即便是被徵收人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徵地是國家行為。
而判斷徵收行為是否是合法的,最簡單的兩點是要看是否有兩公告:
1、市縣政府釋出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
2、國土局釋出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而且這兩公告都要在第一時間張貼在被徵收地所在村組,而且是被徵遷人經常聚集的地方,能夠讓被徵遷人看到的地方。那麼,若沒有這兩公告,則就可以認定為徵地不合法。被徵收人則就有權拒絕,當地相關部門是不能強佔強拆的。
徵地拆遷中被徵遷人須要知道以下幾項權利:
被徵收人享有徵地補償知情權。被徵收人享有的徵地補償知情權表現為徵地公告發布後國土部門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徵土地的農民土地補償標準、數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等。《土地管理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實施的區片綜合地價和者統一年產值標準,也屬於農民知情權的範疇,行政機關在制定這些標準前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農民有申請聽證權和結果知情權。
被徵收人享有調查結果核準權。相關部門在組織實施徵收土前報批前,對於被徵收土地的調查結果經被徵收人確認後,將確認的材料作為組卷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給審批機關審查,獲得審批相關部門的批准後,依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實施徵收行為。而核准調查結果是核准相關部門徵收土地公告實施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年產值、青苗以及地上附著物等是否與被徵收人簽字確認的一致,調查結果核準權的具體體現就是補償登記。
因此,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在土地補償公告後被徵收人要依據調查結果確認書和產權登記檔案,到指定地點進行補償登記,在登記中核實調查結果,若調查結果有問題,那麼,被徵收人有權拒絕登記領取補償,補償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隨之消滅。
被徵收人享有補償方案聽證權。補償方案聽證權,並不是預徵土地聽證權,補償方案聽證權是在徵地實施機關將擬定的徵地補償方案報有機關批准後,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徵地相關部門要再次聽取被徵收人的意見,若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可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相關部門及時反應,相關部門在研究被徵收人意見或者舉行聽證後,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
徵地是行政行為,也是為了公共利益,若相關部門在徵地過程中存在不合法的行為,比如徵地程式不合法,強佔等違規操作,被徵收人則可以不在安置補償協議上面簽字,拒絕土地被徵用。但若相關部門的徵收行為合法,補償款也及時有效發放,那麼,徵收方則可依法進行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