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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個人名字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並向乙收取二十萬保證金後,甲又將錢打給了建築公司。最後因為建築公司和開發商有糾紛,合同終止了,甲和乙均未進場施工。後建築公司將錢返還給甲,甲卻未將錢返還乙,然後玩消失。甲的行為構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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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於卉梅律師

    透過閱讀提問者的問題描述,我認為本案只是合同糾紛,甲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要想構成合同詐騙罪,必須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四個方面同時符合法律的規定。

    從本案主體、客體、客觀方面看似乎符合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合同詐騙的主體是凡年滿十六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在本案中,提問者雖然沒有提及甲的年齡,但按一般常識推斷,甲應當年滿十六週歲,因此具有本案的主體資格。客體和客觀方面,甲有佔有乙財產的行為表現。但在主觀方面,甲卻不具有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

    要想構成合同詐騙,在主觀上,甲在簽訂合同時,需存在欺詐的故意,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提問者的描述中得知,甲在與乙簽訂分包合同時,是基於甲和建築公司真實有效的承包關係的存在,甲並沒有虛構事實,因此不能認定甲有欺詐的故意和非法佔有的目的。甲與乙之間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因為開發商和建築公司之間合同的解除,建築公司和甲之間的合同解除造成的,並不是甲虛構和隱瞞了事實。

    因此甲不具有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雖然具有了合同詐騙罪的其他三個構成要件,也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甲在與建築商解除合同後,導致與乙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當解除和乙的合同,並將合同約定並已實際收取的乙的保證金返還給乙方,甲沒有這麼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作為乙方,應當透過民事訴訟解除與甲方簽訂的合同,並要求甲全額返還所支付的保證金。在甲不知所蹤的情況下,可以透過公告送達的方式積極訴訟,以最大化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2 # 思想空間

    本案是合同糾紛不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甲一開始並沒有非法佔有乙20萬錢財的目的,履行合同中也沒有虛構事實行為或者隱瞞真相,只是在履行勞務分包合同過程中,將建築公司退回的屬於乙的20萬保證金歸為己有,並且消失影蹤。縱觀全過程,這還是屬於甲乙雙方履行合同中的民事糾紛,乙方可以透過民事起訴要回屬於自己的金錢。

    因為這一類的糾紛非常多,不少又處於民邢不分的混沌地帶,當一方要不回自己的錢財時,往往選擇向公安部門報案,力圖透過刑事處理解決問題,然後迫使對方償還自己錢財損失。由於糾紛的複雜性,各地公安部門辦案人員對案件的不同認識,加上夾雜辦案人員個人私利,往往造成公安機關不正當的插手經濟糾紛,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給社會造成了極不好影響。

    關於本案,我要分析的是一個更為深層次的問題,即一個人從一開始就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最後實現了佔有他人財產的結果,與一個人一開始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客觀結果是又佔有了他人財物。二者都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財產損失,為何前者構成詐騙,後者卻構成民事糾紛呢?為何法律一定要如此規定?這就實際上涉及到法的利益衡量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詐騙罪既是目的犯也是結果犯。所謂目的犯,是法律規定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如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是目的犯,行為人實施了該罪的犯罪行為,雖然最後沒有達到顛覆國家政權的結果,但行為人有犯罪目的,實施了犯罪行為,已經構成了該罪。結果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如故意傷害罪、強姦罪等。詐騙罪既是結果犯也是目的犯,行為人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沒有實際佔有他人財物的結果,不能構成此罪;反之,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結果,但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構成詐騙罪。那麼在結果上都是佔有了他人財物,為何一個就是刑事犯罪,一個就是民事糾紛,這對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到底公不公正?這就涉及到了刑法哲學問題。

    迴歸到本案,在甲消失影蹤,乙不能透過民事訴訟要回自己財物,到公安機關辦案又被以民事糾紛為由不予受理的情況下,乙不是成了地地道道的無人理睬的受害者嗎?是的,這就是法律的尷尬之處。原因在於,乙在更大的法益面前,乙的利益被“犧牲”掉了。

    那麼什麼是本案更大的需要保護的法律利益呢?簡單說,法律是保護與鼓勵人們自由交易的。所謂保護,是指透過懲罰交易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達到保護正當交易的目的。所謂鼓勵,面對複雜的交易活動,儘量不動用刑事處罰方式來處理市場秩序問題,否則市場交易就成了違法犯罪的高發地。過低的違法犯罪標準看似保護了市場交易,實則是在每個交易者頭上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劍”,市場最終會逐漸萎縮,經濟會得不到發展,說到底危害的還是國家與老百姓自己。

    所以,儘管當今社會各種欺詐行為層出不窮,花樣也不斷翻新,但國家不會輕易動用刑事公器來處理經濟糾紛,國家鼓勵的是當事人自治,每個當事人自己在交易中要小心分辨對方行為,謹慎交易,一旦實施交易,要勇於承擔後果。交易中有糾紛主要還是協商解決或者找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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