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馬雲律師

    是不是民間借貸案件中,其中部分即有670萬借款不存在是嗎?這種情況下670無法證明的話也不影響其它部分權益的主張,不影響整個訴訟流程。

  • 2 # 郭廣吉律師

    起訴的內容不是事實不一定是虛假訴訟。

    但如果債權人使用了偽造的證據主張根本就不存在的債權,那就是虛假訴訟了。

  • 3 # 憂天的杞人

    這裡所說的不是事實,說明沒有證據證明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所述事實的成立。

    民事案件的證據證明標準是高度概然性標準。通俗地講,就是一般人認為這是事實就足夠了。也就是法院只要認為存在的可能性高於百分之八十以上,這個事就可能是真的。當然是不是真的,這不是民事案件所要探討的問題。

    670萬,對於一般的小老百姓而言,不是一筆小數目。如果我去法院起訴別人欠我這麼多錢,符合立案條件。法院立案後進行審查時,發現我連一個像樣的證據都沒有提供,正要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駁回我的訴訟請求時,對方說,有這麼一回事,時間長了自己忘記了,想還給我,並當庭承認自己確實借了我的錢。這個故事就很有意思了。有兩種可能,一是確實有,也有可能沒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如何解決問題呢?我們的證據是講求規則的,也就是說,在證據相關的規則之下,可能與事實相距甚遠,但一定要遵循既有規則。那就是自認,也就是在問題對我相當不利的情況下,對方對我方提出的問題全盤認可,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居中裁判的法院,只能依照我的訴訟請求來認定事實,原因很簡單,那就是對方對不利於他的事的自認。什麼是自認,自認就是對明顯對自己不利的問題加以承認。為什麼呢?原因就是這個世界上,百分之九五以上的人,不會對自己不利的事認可。你都認可了,法院就沒有理由認為你說的不對,再否定你的承認,明顯是對我個人處分權的一種干涉。這是一個相對極端的假設事例,不足以完全說明問題。

    接下來再以另一個案件來說明問題,確實給他借了670萬,但是當時因為很多原因,沒有儲存好相關的證據,最為可氣的是將借款合同或者字據弄丟了。但你還是想透過法院來實現一個自己的利益訴求。當庭辯論時,你能說明當時的具體情況,但對方就是說沒有。做為中立的法院,就會想,你說有,別人說沒有,到底有沒有?誰主張誰舉證,你主張有,那你就把有的證據找出來,找不出來,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也就是你的駁回訴訟請求。這裡面有一個問題就是,不是你沒有借給他錢,而是你不能提供借給他錢的證據。所以做為第三人居中裁定,只能說無法認定事實存在,或者說沒有證據表明事實存在。

    這裡有一個問題就是法律真實和事實真實是有距離的。也就是說法律真實未必是事實真實。我們不可能達到所有問題都能實現法律真實和事實真實高度一致。只能在無法一致的前提下,用人們公認的問題解決原則來平衡兩者之間的距離。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沒有證據表明的事,不一定是虛假的;有證據表明的事,也不一定是真的。比如冤假錯案。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是願意用40萬把新房裝修好看點,還是用裝修的錢去再買一套房子首付?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