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的賬是怎麼算的?
張藝謀的武俠鉅作《英雄》,製作費足足花了3000萬美元,如此大手筆大製作,在中國電影史上是絕無僅有的,但卻僅以250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了美國的米拉麥克斯公司。一時間,華人驚呼“國寶賤賣”了。很明顯,大家把兩個數字擺在一起,就算出500萬的“缺口”。這多少讓近來被贊助商封為“中國電影之神”的張藝謀覺著“委屈”,因為電影的賬不是這麼算的。
就拿這則訊息來說,它根本沒有提這筆買賣所指的範圍:它賣的是北美市場(美國和加拿大)的電影院播映權,還是世界上的其他地區(全球三個最大的電影市場分別是北美、日本和歐盟)?它賣的僅是電影院的放映權(行話稱做theatrical exhibition rights),還是包括各種電視播映權及影碟權?它是賣斷了永久的版權,還是隻賣最近這幾年?類似問題有一大堆,不然怎麼會需要高價律師和MBA簽署那些比《紅樓夢》還要厚的合同和檔案。
◆前呼後擁的明星隊伍
一部電影,觀眾往往在意的是演員,而喜歡電影藝術的人也許能感受到導演等主創人員的存在,但其實在這所有藝術人員的背後,還有隊伍龐大的經紀人、個人助理、律師、會計師和稅務專家等。我們千萬別以為一名演員能靠他的如簧巧舌對付一大幫製片方或發行方的專業人員。當然,演員有三六九等之分,一名電影演員有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主要看他在圈內的“影響”,好萊塢的行話叫做“clout”。你如果剛出道,即便你長得再漂亮、演技超過斯特里普,你都不會有clout,能得到角色有戲演就該歡天喜地了;但如果你是一線明星(A-list),那麼,整部影片是圍著你來轉的。
明星們一般不直接出面跟電影廠談專案,他們各有自己的經紀人(agent),一切都由經紀人打點。事實上,在好萊塢不管大腕小腕都有經紀人,你若是編劇也得有人代理你的業務,你想寫完劇本自己直接寄給製片人或電影公司,你的成功率幾乎是零。首先,他們對沒透過經紀人推薦而來的本子不屑一顧,其次,他們即使有興趣也不能看,因為一旦看了,下回哪部電影裡跟你的作品有雷同之處,你便可能告他剽竊,所以從法律角度考慮他們也不會貿然拜讀你的大作。
好萊塢有三家很大的經紀人公司,他們會分派經紀人負責某個客戶的業務,但既然都是旗下客戶,就很容易被排列組合,圍繞著某個專案進行“拉郎配”,比如某位大明星熱中演古羅馬英雄,碰巧該經紀人公司客戶中有編劇寫了類似題材的劇本,而客戶中又有導演也願意加盟。
有了這些“元素”(elements),一個專案的雛形便產生了。在行業內,人們把如此“打包”而成的組合稱做“package”,而經紀人一旦從事這類“包裹”工作,他其實已經踏進了製片人的領地,所以在演職員名單中,經紀人往往以製片人之一的身份出現。當他們拿著這個“包裹”向電影公司兜售並討價還價時,外界便把他們貶稱為“人肉販子”(flesh peddlers)。
在中國,經紀人和經理人兩個詞似乎可以替換著用;但在好萊塢,agent和manager的工作雖然有重疊,但仍保持著本質的區別。經紀人(agent)是工作上的代理人,主要任務是幫助客戶接活並談妥條件;經理人(manager)更像是私人秘書,因此,只有那些大牌的明星才會有經理人,幫他們裡裡外外處理瑣事。按照行規,經紀人只拿佣金,不可以拿專案的股份,而經理人則可以,因為很多時候,經理人往往由明星的親屬擔任,一家人好商量。由於經理人更靠近客戶這一權力中心,明星的意圖他們領會得最深,因而明星對外的聯絡也往往由他們代理。但別以為他們什麼工作都擔當得了,比如很多超級明星的經理人就不做媒體聯絡工作,而是另外聘請了“媒體經紀人”(press agent),專門負責媒體聯絡、安排採訪、收集剪報等事宜。你可能納悶,這些事情一個人都完全可以勝任。不錯,但你若能拿到幾千萬美元的收入,總得想方設法多花錢,一個人做不了的事自然需要幾個人來做;一個人做得了的,也可以分散,以便擺譜,造成前呼後擁的壯觀場面。
由大牌經紀人負責或參與包裝的專案,在電影公司比較容易被接受,或者拿到較好的條件。電影公司是否許可一個專案,行話稱做“開綠燈”(green-light)。這對於一部電影的融資至關重要,可說是整部影片進展中的一大里程碑。但這只是電影融資方法的一種,不過倒是高預算影片最常用的方式。
經紀人及經紀人公司的收入來源於客戶的佣金,行業標準是10%。換言之,你若能把旗下的大腕分別以編劇200萬美元、導演500萬美元、明星2000萬美元的價碼兜售出去,你就可以得到20+50+200=270萬的酬勞。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重賞之下也必能把死人說活。經紀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拼命抬高客戶的身價,最大收益者當然是大腕們,他們的片酬之高都快趕上某些小國的GDP。
在任何國家、任何文化中,“拉幫結派”談成生意總是比較容易,但這些生意能否賺錢就很難講了。電影有商業屬性,也有藝術屬性,而這藝術屬性就使它不可捉摸。一流的編導演
電影的賬是怎麼算的?
張藝謀的武俠鉅作《英雄》,製作費足足花了3000萬美元,如此大手筆大製作,在中國電影史上是絕無僅有的,但卻僅以250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了美國的米拉麥克斯公司。一時間,華人驚呼“國寶賤賣”了。很明顯,大家把兩個數字擺在一起,就算出500萬的“缺口”。這多少讓近來被贊助商封為“中國電影之神”的張藝謀覺著“委屈”,因為電影的賬不是這麼算的。
就拿這則訊息來說,它根本沒有提這筆買賣所指的範圍:它賣的是北美市場(美國和加拿大)的電影院播映權,還是世界上的其他地區(全球三個最大的電影市場分別是北美、日本和歐盟)?它賣的僅是電影院的放映權(行話稱做theatrical exhibition rights),還是包括各種電視播映權及影碟權?它是賣斷了永久的版權,還是隻賣最近這幾年?類似問題有一大堆,不然怎麼會需要高價律師和MBA簽署那些比《紅樓夢》還要厚的合同和檔案。
◆前呼後擁的明星隊伍
一部電影,觀眾往往在意的是演員,而喜歡電影藝術的人也許能感受到導演等主創人員的存在,但其實在這所有藝術人員的背後,還有隊伍龐大的經紀人、個人助理、律師、會計師和稅務專家等。我們千萬別以為一名演員能靠他的如簧巧舌對付一大幫製片方或發行方的專業人員。當然,演員有三六九等之分,一名電影演員有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主要看他在圈內的“影響”,好萊塢的行話叫做“clout”。你如果剛出道,即便你長得再漂亮、演技超過斯特里普,你都不會有clout,能得到角色有戲演就該歡天喜地了;但如果你是一線明星(A-list),那麼,整部影片是圍著你來轉的。
明星們一般不直接出面跟電影廠談專案,他們各有自己的經紀人(agent),一切都由經紀人打點。事實上,在好萊塢不管大腕小腕都有經紀人,你若是編劇也得有人代理你的業務,你想寫完劇本自己直接寄給製片人或電影公司,你的成功率幾乎是零。首先,他們對沒透過經紀人推薦而來的本子不屑一顧,其次,他們即使有興趣也不能看,因為一旦看了,下回哪部電影裡跟你的作品有雷同之處,你便可能告他剽竊,所以從法律角度考慮他們也不會貿然拜讀你的大作。
好萊塢有三家很大的經紀人公司,他們會分派經紀人負責某個客戶的業務,但既然都是旗下客戶,就很容易被排列組合,圍繞著某個專案進行“拉郎配”,比如某位大明星熱中演古羅馬英雄,碰巧該經紀人公司客戶中有編劇寫了類似題材的劇本,而客戶中又有導演也願意加盟。
有了這些“元素”(elements),一個專案的雛形便產生了。在行業內,人們把如此“打包”而成的組合稱做“package”,而經紀人一旦從事這類“包裹”工作,他其實已經踏進了製片人的領地,所以在演職員名單中,經紀人往往以製片人之一的身份出現。當他們拿著這個“包裹”向電影公司兜售並討價還價時,外界便把他們貶稱為“人肉販子”(flesh peddlers)。
在中國,經紀人和經理人兩個詞似乎可以替換著用;但在好萊塢,agent和manager的工作雖然有重疊,但仍保持著本質的區別。經紀人(agent)是工作上的代理人,主要任務是幫助客戶接活並談妥條件;經理人(manager)更像是私人秘書,因此,只有那些大牌的明星才會有經理人,幫他們裡裡外外處理瑣事。按照行規,經紀人只拿佣金,不可以拿專案的股份,而經理人則可以,因為很多時候,經理人往往由明星的親屬擔任,一家人好商量。由於經理人更靠近客戶這一權力中心,明星的意圖他們領會得最深,因而明星對外的聯絡也往往由他們代理。但別以為他們什麼工作都擔當得了,比如很多超級明星的經理人就不做媒體聯絡工作,而是另外聘請了“媒體經紀人”(press agent),專門負責媒體聯絡、安排採訪、收集剪報等事宜。你可能納悶,這些事情一個人都完全可以勝任。不錯,但你若能拿到幾千萬美元的收入,總得想方設法多花錢,一個人做不了的事自然需要幾個人來做;一個人做得了的,也可以分散,以便擺譜,造成前呼後擁的壯觀場面。
由大牌經紀人負責或參與包裝的專案,在電影公司比較容易被接受,或者拿到較好的條件。電影公司是否許可一個專案,行話稱做“開綠燈”(green-light)。這對於一部電影的融資至關重要,可說是整部影片進展中的一大里程碑。但這只是電影融資方法的一種,不過倒是高預算影片最常用的方式。
經紀人及經紀人公司的收入來源於客戶的佣金,行業標準是10%。換言之,你若能把旗下的大腕分別以編劇200萬美元、導演500萬美元、明星2000萬美元的價碼兜售出去,你就可以得到20+50+200=270萬的酬勞。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重賞之下也必能把死人說活。經紀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拼命抬高客戶的身價,最大收益者當然是大腕們,他們的片酬之高都快趕上某些小國的GDP。
在任何國家、任何文化中,“拉幫結派”談成生意總是比較容易,但這些生意能否賺錢就很難講了。電影有商業屬性,也有藝術屬性,而這藝術屬性就使它不可捉摸。一流的編導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