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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沙沙魚魚

    本人長期在航空企業從事管理工作,其中一項工作就是風險管理。因此對保險還是有一定的瞭解。關於僱主責任保險,可以從下方面進行了解:

    一、僱主責任保險的定義及性質

    僱主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即僱主的僱員在從事業務時因遭受意外導致傷、殘、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據僱傭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屬於責任險範疇。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將被保險人(僱主)的故意行為列為除外責任,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僱主)的過失行為所致的損害賠償,或者將無過失風險一起納入保險責任範圍。構成僱主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僱傭合同關係。

      以下情況通常被視為僱主的過失或疏忽責任:

      1.僱主提供危險的工作地點、機器工具或工作程式;

      2.僱主提供的是不稱職的管理人員;

      3.僱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過失行為,如對有害工種未提供相應的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等即為過失。

      凡屬於這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圖的均屬於僱主的過失責任,由此而造成的僱員人身傷害,僱主應負經濟賠償責任。

    二、僱主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

    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在責任事故中僱主對僱員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和有關法律費用等,導致這種賠償的原因主要是各種意外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但下列原因導致的責任事故通常除外不保:一是戰爭、暴動、罷工、核風險等引起僱員的人身傷害;二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三是被保險人對其承包人的僱員所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四是被保險人的合同項下的責任;五是被保險人的僱員因自己的故意行為導致的傷害;六是被保險人的僱員由於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內、外科手術所致的傷害等。

    三、僱主責任保險的受益人

    僱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用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傷、殘廢或因患有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法律或僱用合同,須負擔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所聘用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從事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或身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 所以,這個險的受益人實際上是僱主,免除了他的賠償責任。

      僱主責任險能解決職工因公受傷後的醫療、生活費用問題,從企業角度來說,購買僱主責任險相當於為企業節省了一筆管理費用,而且,在當前員工流動性較大的市場現狀下,還可以避免保險“真空期”造成的企業損失以及員工保障不周全引發的問題,因為社保辦理需要一定時間,很難實現迅速轉移,同時辦理手續較為複雜,而為短期工作辦理社保也不太現實。

    四、僱主責任保險的費率

    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一般根據一定的風險歸類確定不同行業或不同工種的不同費率標準,同一行業基本上採用同一費率,但對於某些工作性質比較複雜、工種較多的行業,則還須規定每一工種的適用費率。同時,還應當參考賠償限額。

    對於僱主責任險,費率的釐定相對複雜,各保險公司存在差異也較大,但一般均是根據基本費率再乘以行業調整係數、人員係數、賠付率係數、管理系數等調整係數算出來的,費率考慮的因素一般有:

      1、被保險人的業務性質和風險型別,包括所屬行業、是否帶有高空作業、有毒有害加工工序、加工生產場所的空氣、噪聲、輻射是否有超過勞動監察部門規定的職業安全標準的情況。

      2、被保險人已有的損失記錄,包括事故情況、損失賠償數量以及是否將所顯現的事故隱患進行了整改進而杜絕了同樣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3、被保險人的僱員工種及可能存在的風險程度,例如帶有高壓、高溫、腐蝕性、粉塵等的崗位數量和從業人數。

      4、被保險人的管理水平,包括企業安全生產製度建設、操作工藝流程規範、管理水平認證等;

      5、遇有附加保險條款時,應一併考慮擴充套件責任的風險情況(也可以依據每一擴充套件條款的風險特點和大小分別設定費率)。

      由於僱員從事工種的危險程度不同,對於不同工作類別,費率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對於辦公室職員和做祕書工作的僱員,費率較低;對於從事高風險行業工作的僱員,費率較高。建築安裝工程業、金屬礦業等行業的費率是金融業、商業等行業費率的兩倍左右,但比從事石油、鑽井、深水、勘探、航空、航天等工作的僱員費率要更低。

      僱主責任保險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收保險費=A工種保險費(年工資總額×適用費率)+B工種保險費(年工資總額×適用費率)+……

      其中:年工資總額=該工種人數×月平均工資收入×12

      如果有擴充套件責任,還應另行計算收取附加責任的保險費,它與基本保險責任的保險費相加,即構成該筆業務的全額保險費收入。

    五、僱主責任保險的賠償

    在處理僱主責任保險索賠時,保險人必須首先確立受害人與致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根據國際上流行的做法,確定僱傭關係的標準包括:一是僱主具有選擇受僱人的權力;二是由僱主支付工資或其他報酬;三是僱主掌握工作方法的控制權;四是僱主具有中止或解僱受僱人的權力。

      僱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通常是以每一僱員若干個月的工資收入作為其發生僱主責任保險時的保險賠償額度,每一僱員只適用於自己的賠償額度。

      在一些國家的僱主責任保險界,保險人對僱員的死亡賠償額度與永久完全殘廢賠償額度是有區別的,後者往往比前者的標準要高。但對於部分殘廢或一般性傷害,則嚴格按照事先規定的賠償額度表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賠償金額=該僱員的賠償限額×適用的賠償額度比例

      如果保險責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險人在賠償時仍然適用權益轉讓原則,即在賠償後可以代位追償。

    六、僱主責任保險的附加險

    與財產險類似,經與被保險人協商,可以附加以下責責任保險

    1、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該項附加險承保被保險人(僱主)因其疏忽或過失行為導致僱員以外的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它實質上屬於公眾責任保險範圍,但如果僱主在投保僱主責任保險時要求加保,保險人可以擴充套件承保。

      2、附加僱員第三者責任保險

      該項附加保險承保僱員在執行公務時因其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害且依法應由僱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3、附加醫藥費保險

      該項附加險種承保被保險人的僱員在保險期限內,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醫療費用的保險,它實質上屬於普通人身保險或健康醫療保險的範疇。

      此外,僱主責任保險還可以附加戰爭等危險的保險和附加疾病引起的僱員人身傷亡的保險。

    七、僱主責任保險與意外險的區別

    1.保險標的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當被保險人因意外而受傷害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而“僱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僱主承擔的賠償責任,僱主只有對僱員履行了賠償義務後,保險人才對僱主賠償。構成“僱主責任險”的前提是僱主與僱員之間簽訂的書面僱用合同所確認的直接僱傭關係,而“人身意外傷害險”並不侷限於這種僱傭關係,只要投保人認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利害關係就可以為他投保,這種利害關係包括親友關係、同事關係等。

    2.保障的範圍不同

    ①對職業病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傷害險”對職業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賠償的,而“僱主責任險”對僱員在受僱期間因職業病導致的損害給予承保和賠償。

    ②對第三人侵權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傷害險”僅對被保險人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侵權致有損害需要賠償時,適用侵權行為法的規定,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僱主、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僱主責任險”則不同,當僱員在完成僱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務時,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導致第三人損害的,僱主與僱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賠償給第三人的損失可向保險人索賠。

    3.保障的期間不同

    在保單有效期內,“僱主責任險”只保障僱員在受僱並且在執行任務期間;雖然在保險期間,但僱員所受傷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權益並不是發生在執行僱主安排的任務,或者與完成安排的任務有關的活動期間,僱主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也就當然地不承擔對僱主的賠償義務。而“人身意外傷害險”不同,只要在保單有效期內,排除合同規定的除外責任的情形,無論被保險人是在受僱期間並執行任務,還是受僱期間不執行任務,還是不受僱也不執行任務,被保險人由於意外事故受到傷害都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

    4.投保人的範圍不同

    “僱主責任險”的投保人是僱主。僱主為了自己的利益購買僱主責任險;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職能部門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也願意為本地區高風險行業的僱員投保“僱主責任險”,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也是“僱主責任險”的投保人;僱員不能為自己購買“僱主責任險”,不能成為“僱主責任險”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是多樣的。僱主可以為自己買,也可以為僱員購買,還可以為與他有關係的第三人購買,僱主就是投保人;僱員也可以為自己購買,僱員自己是投保人;當然與被保險人有關係的第三人也可以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這時與被保險人有關係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由於“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單具有商品屬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

    5.被保險人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指明的具體的人,雖然是同一個單位或者是同一個企業甚至是同一條船的人,如果某僱員的名字不在保險名單中,這個人不是被保險人;而“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僱主,雖然僱主在投保時按規定向保險人提交了與僱員簽訂的勞動保險合同或者提交了簽訂勞動合同的全體僱員名單,確定的僱員名單不是保險項下的被保險人。

    6.保險受益人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指定與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事故中傷殘的,保險金一般由被保險人自己享受。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那麼被指定的人是保險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

    “僱主責任險”的受益人只能是僱主。僱主如果先於僱員死亡,那麼僱主的法定繼承人在處理完與僱員的賠償後是“僱主責任險”賠償金的法定繼承人;如果僱主在投保時指定了受益人的,那麼被指定的人就是“僱主責任險”賠償金的受益人。由於僱員不是“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因此,僱員不能指定第三人為保險賠償金的受益人。

    7.兩種賠償金的處理方式不同

    事故賠償金與保險賠償金是兩個不同的賠償金。“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賠償金是由保險人支付給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繼續向僱主或其他肇事者提出人身傷害賠償請求,請求事故賠償金,僱主或其他肇事者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賠償金不在事故賠償金中扣除;而“僱主責任險”的保險賠償金不是支付給受害的僱員或者他的法定繼承人的,而是支付給僱主的,或者支付給僱主指定的受益人或者他的法定繼承人的,僱員只能得到僱主的事故賠償金,不能得到“僱主責任險”的保險賠償金。如果僱主在賠償僱員時的事故賠償金低於僱主購買保險時的保險金額或賠償約定,保險人只在僱主與僱員的賠償協議範圍內賠償,不能超額賠償,否則僱主就屬不當得利,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如果僱主在賠償僱員時的事故賠償金超過了僱主購買保險時的保險金額或賠償約定,保險人不賠償超出的部分或者超出賠償約定以外的損失,保險人的承保金額也就是“僱主責任險”的賠償限制。

  • 2 # 王衛奎

    僱主應該承擔的責任是什麼?僱主在僱人進行商業行為時,要承擔被僱人的風險損失。而僱主把這種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的行為就是辦理僱主責任險。具體要有施工合同、施工人員、施工單位、施工時間、施工地點、工種的風險類別,辦理完成後,這樣就可以轉嫁風險了。

  • 3 # 明亞羅阿梅

    僱主責任險屬於責任險範疇,投保人和被保人均為企業。

    保險的物件為企業應該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風險,有別於傳統的團體意外險。

    在保險方案上,僱主責任險除7*24小時的意外保障及工傷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外,還可以拓展住院津貼、誤工費、法律費用以及職業病等等。

    僱主責任險的賠款是賠付到企業賬戶,並不像團體意外險是屬於員工福利賠付到員工個人賬戶的。

  • 4 # 康波財經

    僱主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即僱主)所僱用的員工在受僱期間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傷、殘疾、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根據法律或僱用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 5 # 泰來v

    僱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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