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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雜家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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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九品芝麻吏
首先,明確答案,你可以辦離職手續直接走,找替代人是領導的事,或者說是單位的事,不是你該操心的事。
我覺得這個單位的領導真是可笑,完全不懂法,不要你離職,要你去找工作崗位的替代人,那你告訴他,讓你當領導,你就有這個義務了,看他肯不肯。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其實,這種雙向選擇很明確,你既然不選擇這個單位了,那就根據相關程式離職就可以了,法律沒有規定讓你必須找好自己的替代者,對於這種無理要求,你選擇無視就好,不需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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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享營
可以肯定地說,領導的要求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員工大可以不必理會,自行其是即可。
如果不是試用期,領導提這種要求,尚算合情,但也不合法。
首先,試用期內,員工工作不過數月或更短,工作尚未完全上手,自身都在磨合期,接手工作的程度尚淺,可能也還沒有深入開展工作,所以提離職後要求其在替代人找到後方可離開,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其次,員工提出離職後,面臨重新找工作上崗的問題,新單位也很難給予過長的入職等待期,原單位找替代人可能需要較長時日,要求試用期離職員工做過久的離職過渡期,有損員工自身的權益。再次,從法律角度看,勞動法對試用期員工離職交接時限有明確的規定,以三日為上限,所以單位領導的要求同樣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說到底,領導之所以要求離職員工等到替代人到位後才可以離開,本質上暴露了用人單位管理上的不完善,尤其是人力資源規劃工作沒有做到位,諸如崗位的工作描述、流程建立等沒有真正落實,一旦工作當事人離職,部門就會陷入被動。
所以,員工在試用期離職,碰到領導的不合理要求,本著和平共處的精神,可以跟領導據理溝通協商,如果實在溝通無果,完全可以訴諸法律手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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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墨澤
今天不想說什麼法律條文,不想說那些硬邦邦的東西!
做事先做人是的按勞動法的規定你是可以不需要理會老闆的要求自己離職的,注意法律的制定都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自己統治遵循基本的社會道德進行制定的,也有一種說法,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
按法律可行,按人性你不可以按法律的來做,為什麼招聘培訓都是需要成本的,既然公司選擇了你就付出了成本,領導要求找到替代的人再走,雖然不合法但是合理合情,社會很大,實際上也很小,我們在不能獨立個體打破某種網路的時候,最好可以在這個網路中留下一個好的口碑,這點不單單適用於企業,同樣對個人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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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琦觀世界
針對這個問題,我認為領導一般不會提這樣的要求,首先試用期是指剛接觸工作階段,是你和工作、同事、領導磨合階段,這期間,你的工作也基本上是一些無關大體的膚淺工作,領導對你的能力、你的社會關係、你的潛質還沒有了解透,領導對你的離職基本不會提讓你找替代者的要求,即使提這樣的要求,多半想借此扣你試用期工資。而面對這種要求,可視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你和領導沒有感情。你大可不必理會領導的要求,直接走人就是。試用期,是你和工作和領導相互瞭解、相互觀察的階段,試用期內,你和單位沒有簽訂任何工作協議,這段時間內,領導覺著你不符合他的要求可以不隨時讓你走人,你覺著工作不適合你也完全可以離職,根本不用考慮其他。所以你想離相職,完全可以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辦理離職。
第二,你和領導有矛盾。領導要藉此為難你。這種情況,領導的目的可能不是讓你找替代者,而是想讓你放棄試用期工資,遇到這種情況,你完全可以藉助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試用期內,只要三天內提出離職,並交接完工作,便可離職,領導讓你找替代者,分明想用交接工作這一點難為你,面對此種情況,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三,領導和你有感情。領導特別看中你,希望你繼續幹下去,讓你找替代者,希望你向他推薦一位和你一樣優秀的員工。在這情況下,你應該三思而後行,畢竟遇見一位看重自己的領導不易。如果你必須得離職,你向領導推薦一位替代者也無不可,畢竟和領導有感情,幫他一把也在情理之中。
第四,領導的無奈之舉。單位人員少,或人員都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或者單位人事制度還不完善,事先沒有預測到有人離職的可能。領導實在安排不出人員接替你的工作。領導讓你找替代者也是無奈之舉,這種情況,你可以和領導耐心溝通,訴之以情,曉之以理,也可以本著對領導對工作負責的態度,把手頭的工作完結再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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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試用期內,隨時都可以通知公司即可離職,任何領導的過份要求都是沒有根據的,在試用期內離職,一般都是感覺工作內容不合適,二是對同事領導有些不認同,可以根據情況自己決定,試用期內就是一個雙方相互選擇的期限,並不是單方有權決定的,這也是保護雙方利益的基本許可權!是否配合也是雙方協議解決的,不能由一方強加另一方,個人理解,歡迎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