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輔警隊員著裝行為,樹立輔警隊伍的良好形象,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輔警隊員(以下稱“輔警”)著裝,是指按規定穿著全市統一的輔警制式服裝。
第三條
在崗在職的輔警,在工作、執勤時必須著裝,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執行巡邏、守候任務不宜著裝的;
2、女輔警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
3、其他不宜著裝的情形。
第四條
輔警非因公外出、旅遊和下班後不應著裝。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或者停職期間不得著裝。
第五條
輔警著裝時,不得夏、冬服裝混穿。參加重要慶典、集會等活動時應當著整潔的制服。
第六條
在辦公區內可以不戴制式帽。在室內應將脫下的制式帽子掛在相應的掛帽處,帽徽朝下,參加會議時,應將制式帽子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條
輔警著裝時,不得佩戴其它與輔警身份或執行勤務無關的標誌。執勤期間腰間不得佩戴鑰匙、手機等有礙執行勤務的掛飾附件。
第八條
輔警著裝執行勤務時,必須在上衣左胸側佩帶輔警支隊統一制發的輔警《上崗證》。
第九條
輔警著裝時,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涼鞋和草綠色以外的膠鞋。集會、列隊時應按照要求穿顏色一致的皮鞋。男性輔警鞋跟不得高於3釐米,女性輔警鞋跟不得高於4釐米;
3、不得圍圍巾,不得外罩便服;
4、不得戴一飾、染彩發,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男性輔警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捲除外),蓄鬍須。女性輔警不得用濃妝,披髮不得過肩;
5、除駕駛機動車輛的輔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條
著裝的輔警在公共場所應當衣著整齊。不得邊走邊吸菸、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鬧、席地坐臥。
兩名以上輔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時,應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一條 輔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著裝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二條 嚴禁將制式服裝贈送、轉賣或者借給非輔警人員。
第十三條 非輔警人員不得著輔警制式服裝。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輔警,由市輔警支隊和輔警大隊進行糾察,情節輕微的當場教育、糾正;情節嚴重或者情節輕微但不服從檢查、糾察的,可扣留其輔警證件,並通知其所在單位,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並視情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輔警著裝換季時間由輔警支隊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輔警在辭職、辭退及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將制服交還給所在單位。
第一條
為規範輔警隊員著裝行為,樹立輔警隊伍的良好形象,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輔警隊員(以下稱“輔警”)著裝,是指按規定穿著全市統一的輔警制式服裝。
第三條
在崗在職的輔警,在工作、執勤時必須著裝,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執行巡邏、守候任務不宜著裝的;
2、女輔警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
3、其他不宜著裝的情形。
第四條
輔警非因公外出、旅遊和下班後不應著裝。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或者停職期間不得著裝。
第五條
輔警著裝時,不得夏、冬服裝混穿。參加重要慶典、集會等活動時應當著整潔的制服。
第六條
在辦公區內可以不戴制式帽。在室內應將脫下的制式帽子掛在相應的掛帽處,帽徽朝下,參加會議時,應將制式帽子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條
輔警著裝時,不得佩戴其它與輔警身份或執行勤務無關的標誌。執勤期間腰間不得佩戴鑰匙、手機等有礙執行勤務的掛飾附件。
第八條
輔警著裝執行勤務時,必須在上衣左胸側佩帶輔警支隊統一制發的輔警《上崗證》。
第九條
輔警著裝時,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涼鞋和草綠色以外的膠鞋。集會、列隊時應按照要求穿顏色一致的皮鞋。男性輔警鞋跟不得高於3釐米,女性輔警鞋跟不得高於4釐米;
3、不得圍圍巾,不得外罩便服;
4、不得戴一飾、染彩發,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男性輔警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捲除外),蓄鬍須。女性輔警不得用濃妝,披髮不得過肩;
5、除駕駛機動車輛的輔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條
著裝的輔警在公共場所應當衣著整齊。不得邊走邊吸菸、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鬧、席地坐臥。
兩名以上輔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時,應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一條 輔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著裝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二條 嚴禁將制式服裝贈送、轉賣或者借給非輔警人員。
第十三條 非輔警人員不得著輔警制式服裝。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輔警,由市輔警支隊和輔警大隊進行糾察,情節輕微的當場教育、糾正;情節嚴重或者情節輕微但不服從檢查、糾察的,可扣留其輔警證件,並通知其所在單位,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並視情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輔警著裝換季時間由輔警支隊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輔警在辭職、辭退及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將制服交還給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