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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益生致美

    銀行應該實施一些制度來確保轉賬的安全,在轉賬前就一些常見的詐騙方式對轉賬人進行提示,比如中國工商銀行就會有專門的環節提示是不是轉賬給所謂的安全賬戶,轉賬人是否認識等資訊,在此基礎上應該對易受騙人群如老人進行更多提示;另外,作為子女也需要更多的和老人溝通,就一些常見的詐騙手段進行提示,銀行本身的制度是最後一道防火牆,有一定的作用,但主要還是要提高老人的防盜意識,多關心,多和老人溝通,很多問題都可以提前發展。

  • 2 # 溫涼河邊

    轉賬時銀行是沒有義務的,可以友情提醒。但詐騙分子用於詐騙的銀行卡髮卡行應該負責,如果是本人開戶後倒賣的,本人負責;如果是銀行稽核不嚴造成冒名開戶的由銀行擔責。

  • 3 # 財經文化評論

    老年人已經成為受騙重災區,而且受騙的都是養老錢和一生的積蓄。

    人們在憎恨騙子害人的同時,對受害人充滿同情的同時,有的人質疑,為什麼銀行在老人轉賬的時候沒有進行攔截?銀行到底有沒有責任呢?

    甚至有的人提出,銀行應該不應該賠償的問題?

    首先,如果受害人轉賬時是非自願的行為時銀行仍然轉賬,銀行是有責任的。那麼,什麼是非自主取款和轉賬行為呢?標準是什麼?

    居民在銀行存款實行的是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根本原則,那麼如果受害人在轉賬時是非自願的,那麼銀行就應該有責任並對損失承擔責任。這個道理應該是沒有人有異議的。

    很多人可能會說,被詐騙的受害人在轉賬時由於受到詐騙人的洗腦,有的人處於意識並不完全清醒的狀態,或者受到詐騙人的脅迫而不自主的進行的轉賬,應該屬於非自願行為,或者屬於受脅迫行為,或屬於受誘惑而非自主行為。

    但是,主觀上是無法作為是否自願的取款和轉賬行為的判斷標準的,判斷是不是自主的轉賬行為和取款行為的標準是:是不是取款或者轉賬時手續齊全。

    無論是在自助裝置轉賬、網上銀行轉賬、手機銀行轉賬、甚至支付寶和微信轉賬,還是銀行櫃檯轉賬,甚至在銀行櫃檯取現金,如果存款人取款、轉賬時手續是齊全的,無論你是不是上當受騙、是不是轉賬給了騙子,銀行從法律和經濟責任上應該不應該承擔任何的責任。

    其次,被詐騙轉賬時需要什麼樣的流程和手續呢?銀行可以在手續不全的時候給予轉賬或者取現嗎?如果有,銀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銀行取款或者轉賬都有嚴格的流程和手續,只要銀行嚴格遵從了這些流程和手續,銀行就履行了審查的義務而沒有資金損失的責任。

    銀行櫃檯在對存款人辦理轉賬時,只審查和要求轉賬人提供轉賬人自己的證件和銀行卡、輸入密碼都是正確的,提供資金轉入的賬號,轉賬交易就完成了,銀行不負責對轉入資金的賬號進行審查。只要轉賬的金額在你存款金額之內,轉賬人的銀行卡、密碼甚至身份證正確,收款人的賬號及姓名正確即可。

    如果受害人是在騙子的指導下,透過自助裝置、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支付寶等方式進行的轉賬,只要轉賬人的網銀密碼、資金密碼是正確的,輸入了收款人的賬號和姓名是正確的,銀行不應該也沒有責任進行攔截。如果銀行對可疑賬戶進行了攔截,那麼銀行可能就要承擔交易沒有完成給客戶造成的損失。

    對那些可疑的交易賬戶和行為,銀行會進行上報並接受監管部門的決定 。

    其三,現實中銀行對一些可能存在詐騙行為的受害人轉賬時進行勸阻,很多轉賬人並不理解並揚言投訴並要求銀行承擔損失

    先不說在阻止和勸阻受害人轉賬時有一定的難度,因為正常交易和受害人轉賬交易很難分清楚,即使發現有一定的可疑性,也沒有法律權利進行強硬制止,只能勸阻。

    但是面對銀行工作人員的提醒、勸阻,一些受害人沉迷其中,往往會難以理解銀行工作人員的好意,有的甚至覺得銀行人員是多管閒事,嚴重影響了自己賺錢,有的還會發生激烈的衝突,只能依靠報警來解決。

    因此,不要將自己的錯誤責怪到別人勸阻不力上,真正能夠防止詐騙和損失的是你自己,只有自己不受騙上當才是防騙的根本因素。

  • 4 # 真心話不冒險

    我們先看兩個真實案件:

    2017年武漢市路女士給英國留學的侄子匯去64901元學費,結果被電信詐騙了。原來,騙子盜取其侄子QQ冒用其名騙錢,並持他人身份證開戶取走錢款。此事過後路女士將銀行卡所屬銀行告上法庭。當地法院審理後認為銀行在實名制稽核方面不嚴,對這起電信詐騙案最終得逞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判賠償路女士2.5萬元。

    南京一大學教授因受電信詐騙損失30餘萬元,一紙訴狀將開戶銀行告上南京市法院,該教授認為銀行風險告知不夠、防範措施不力,索要全部損失。法院認定銀行與受害人成立債權債務關係後,由於客戶自身過錯,導致銀行向第三人支付,銀行沒有過錯,犯罪分子取得了密碼,其控制賬戶的權利等同於原告,故判決駁回該受害人的訴訟請求。

    從刑法角度講,在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中,銀行本身與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共同詐騙的主觀故意,銀行也沒有實際實施詐騙的行為,所以,銀行不構成詐騙罪。 在非銀行工作人員工作疏忽外因外,消費者在辦理金融業務時,也應認真閱讀、理解合同條款,自覺養成主動了解金融業務、學習金融知識、樹立風險意識的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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