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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閒雲野鶴240937479

    法律上沒有隱私合法非法之分。律師認為,不合法的隱私就不能再稱為“隱私”,只是“非法”的界限必須要以法律明確規定為準,不能擴大。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殊身份的人“隱私”的範圍要限縮,這與合法與否無關。

  • 2 # 朗月照人

    隱私權1.隱私與隱私權1890年,兩位美國著名的法學家薩莫爾·沃倫和路易·布蘭迪斯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題為《隱私權》的文章,認為普通法應當包含隱私權,第一次提出了隱私權的概念。[2]在中國,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保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權。[3]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將隱私權作為權利保護的客體。綜上可以看出,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對隱私的保護。而隱私則可認定為一種與個人利益和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狀況。但是不是所有的個人秘密和私生活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隱私是隱私權的客體,但並不是所有隱私都可以構成法律所保護了法益。隱私可以分為合法的隱私和非法的隱私。當公民個人的隱私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即為非法隱私,不形成隱私權,不受法律保護。以謀殺案件為例,犯罪嫌疑人殺害被害人的事實可以看作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秘密,但顯然該犯罪事實違反刑法的相關規定,該個人秘密並不受到隱私權的保護。反之只有合法的隱私才能享有隱私權,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4]在取證時,只要沒有侵害他人合法隱私則不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其取得的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即可作為定案依據。2.中國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現狀在中國,從法律淵源上看,對隱私權的保護來源於公法和私法兩類規範。《憲法》第38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39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條定“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雖然沒有明確提出隱私權的字樣,但其保護的實質內容是公民的個人秘密和私生活狀況。因此,上述法律規定均被認為是對隱私權保護的間接規範。而《侵權責任法》第2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一次明確地提出對隱私權的保護。3.婚內隱私權保護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人格權源於人格獨立理論,其並不因婚姻關係的存在而消亡。而由於夫妻關係的締結,夫對妻或妻對夫享有一定的配偶權。[5]包括同居權和生育權,撫養權和家事代理權等等。因此,筆者認為婚內隱私權不同於一般隱私權,而存在以下幾點特徵:首先,婚內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小於一般隱私權,以公民的身體健康狀況為例,其對於一般公民來說,屬於個人隱私權保護範圍;而對於夫妻雙方而言,該狀況不應成為隱私。其次婚內隱私權某些情況下,具有權利主體的一致性,由於婚姻關係形成的獨特倫理和法律關係,很多隱私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比如一個家庭的經濟狀況,可視為夫妻二人的共同隱私。(二)知情權——隱私權之抗力知情權,又稱瞭解權或者知悉權,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獲取各種資訊的自由和權利。知情權一詞,最早由美國新聞記者肯特·庫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講中提出,其基本含義是公民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的資訊,國家應保障公民在最大範圍內享有獲取資訊的權利,是一種積極的兼具公權與私權雙重性質的權利。[6]隱私權與知情權某種意義上存在著衝突,公民在享有隱私權的同時並不能侵犯相對人的知情權。特別是在婚姻案件中,由於存在著身份上和財產上的特殊關係,夫妻雙方應該具有較一般人更多的知情權。比如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即在夫妻雙方存在著忠實請求權。如丈夫在外與他人同居,該同居的事實對社會大眾構成隱私權,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應對其享有知情權。其妻子對該行為進行拍照取證,用以維權可視為對知情權的行使,並不構成侵犯隱私權。06年曾發生這樣一個案例,丈夫發現妻子總是刻意躲著自己接聽電話、收發簡訊。遂悄悄拿了相關證件到某通訊公司辦理吳某使用的手機密碼修改業務,並憑藉修改後的密碼在某通訊公司的自助查詢機上列印了妻子的話費清單,發現妻子果然與某一號碼頻頻聯絡,經核實,該號使用人為男性。丈夫回家後對妻子進行盤問。而妻子一紙訴狀將某通訊公司和丈夫張某告上法院,以某通訊公司和丈夫共同侵犯隱私權為由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7]該案中,筆者認為其丈夫獲取通話記錄,只是行使自己忠實請求權行為,是對其知情權的正當行使,且在獲取妻子的通話清單後,也只是對妻子進行詢問,並未對該通話憑證進行濫用,亦未造成惡劣後果,因此並未侵犯其妻子的隱私權。但婚內知情權也並非不受限制的,並不能濫用。在上文中的案例2中,私家偵探闖入拍下被告與第三者發生不正當關係照片,作為證據使用。該證據能否被採納?筆者認為,此時應適用非法證據排除標準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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