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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318853956400

    第二十六條【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行為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條文釋義】

    1 .結夥鬥毆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2)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打群架。結夥鬥毆,一般是指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3)根據本條的規定,有結夥鬥毆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參加結夥鬥毆的,或者造成較大影響的等情形。

    2 .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尋釁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無故毆打他人,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2)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 ①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即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耍威風等不健康目的,無理追趕、攔擋、侮辱、漫罵他人; 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即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拿走、強行索要市場、店鋪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沒有目的和理由地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③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包括隨意毆打他人,即沒有任何理由毆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行為人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秩序。

    (3)根據本條的規定,有尋釁滋事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情節比較惡劣的,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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