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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由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確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絡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型別、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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