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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伍老師作文

    學校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地方,是一塊和諧的地方,是一方淨土。但,近年來,原本安寧祥和的校園,卻頻發校園暴力事件,成為人們非常關心的社會問題。

    2017年,張超凡,一名15歲學生因為在學校不斷的被同學欺負、毆打而輟學了。之後來到了一個網咖打工,但是命運弄人,在網咖他又遇見之前欺負她的六名同學。六名學生先在網咖門口手拿木棍對他進行圍毆,後又將張超凡抓到附近的叢林裡繼續對她進行毆打。一小時後張超凡被六名學生活活毆打致死。

    2019年2月份左右,某平臺曝光了一起校園暴力事件,事件主角為女生,發生在廣東湛江雷州市第五中學,視訊顯示一中學生被八名女生輪番圍毆,場面不忍直視。暴力事件頻發,那麼,學校對於暴力事件的發生,是否有責任呢?要從以下幾種情況來定。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總結起來就是:十週歲內的未成年人,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超過十週歲的在校學生,學校承擔一般過錯責任。如果是老師有過錯,因為是職務行為,由學校承擔責任;然後再由學校根據內部規定,對老師做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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