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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嬉遊小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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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寒石冷月
第一,迅速報警,需要透過警方介入。因為孩子是未成年人,雖然遊戲網站是孩子自願接觸,但是遊戲網站本身未設定未年成人網遊戲預警提示,因此屬於詐騙行為,本身構成了違法。因此,家長必須要帶上你的相關證據馬上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接到報案後,會做問詢筆錄,你需要如實回答。同時還要帶上你的孩子,因為他是當事人,他的話需要警方錄入口供。
第二,及時聯絡遊戲網站的客服,把事情經過向客服說明,請求退款。當然,對於不良的黑心遊戲網站來講,肯定會不認帳,並且讓你等待,以我們需要調查,並且要向老闆請求等類的話。做為當事人,您必須要語氣堅定,並且告知客服,你已經報案,如果你們及時妥善處理並退款的話,你們的責任會輕一些。但是如果你們不配合,我們將會在警方介入後期進行民事訴訟。
第三,事情已經發生,不必過度責罰孩子,而應該查詢管教漏洞。從孩子12天花那麼多錢來看,家長完全屬於縱容失控型的管教。正常來講,稍有經驗的家長,都會在網銀支付時將手機號碼繫結,只要有轉帳發生就會及時收到簡訊通知。但是這位家長卻沒有這樣的常識,可見你糊塗至極。再者,絕不能隨意讓孩子用大人的手機玩遊戲,因為你手機網銀支付如果設定為自動付款,那肯定讓孩子輕易就付費了。同時還要考慮到孩子有可能會知道你的網銀密碼,一樣給你付費。因此,家長必須要把這個漏洞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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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軒閣
哇塞,太有錢了,太捨己了!花13萬打遊戲,小女孩夠土豪!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5月末的一天,羅女士(媽媽)發現卡里的13萬元竟然沒了,只剩下1.84元了。去銀行檢視交易明細才發現,卡里的錢全部被用於遊戲充值了,而花錢的人竟然是自己的女兒。
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從5月1號到5月24號期間,充值數額一天比一天多,頻率一天比一天頻繁。一開始每次30元,100元,到後面每次500元,1000元,充值的頻率也從一開始的9次變成後面的每天充值50多次!
再多的錢也經不住如此不斷的充。小女孩說,她在玩遊戲的時候偷偷繫結銀行卡,於是才導致羅女士的錢被花光。
遊戲很容易讓青少年沉迷,這是眾所周知的,一些青少年的網癮也和網路遊戲相關。網路遊戲產業化是時代趨勢,如何在發展產業的同時,保護好青少年,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希望相關部門出臺措施進行規範,畢竟孩子偷偷花光父母的錢用於遊戲已不是單獨的個例,好多父母是錢數額不是很大沒有曝光而已。
當然,家裡有小孩,要對孩子電腦上網和使用手機進行監控,發現沉迷遊戲,要及時干預;還要儘量少讓孩子使用手機和電腦,避免對孩子成長不利。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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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龍武石頭怪獸
可以退,第一,從合同效力來看,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買賣合同(虛擬遊戲幣),因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或者拒絕追認。追認屬於形成權,兩月內沒有作出追認,視為拒絕追認。因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效力待定的合同至始無效,構成不當得利的,遊戲公司應當返還不當得利及茲息。2,從無權代理來看……(小孩幫大人充錢)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無權代理的合同至成立起無效,遊戲公司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不當得利以及法定孜息。3從刑事案件上看,小孩屬於盜竊或者信用卡詐騙,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遊戲公司明知財物屬於犯罪所得,則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追繳違法所得併發還被害人。4,從遊戲公司先合同義務來看,沒有核實充值人是未成年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具有重大過失。遊戲充值過程中多有欺詐行為。綜上,應當認定遊戲充值合同無效或可撤銷,遊戲公司應當返還不當得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回覆列表
當我瞭解到這個事後,我真的覺得,大人應該好好管一下孩子,儘量別人孩子拿自己的手機去玩遊戲,不然後果不堪設想,如果可以,單獨給孩子買一個手機。
事情經過:這位羅女士有一天需要用錢於是準備把錢取出來,當她取的時候才發現,卡里的13萬元竟然沒了,只剩下1.84元了!心急如焚的她們說去銀行檢視交易明細,一查才發現,卡里的錢全部被拿去充值遊戲了。
於是她把女兒叫過來好好詢問,才發現錢全部被女兒拿去玩一個叫做“炫舞浪漫愛”的遊戲了,這個小女孩才11啊,一氣之下,把女兒給揍了一頓。卡里的交易明細顯示,從5月1號到5月24號期間,從一開始的每天30元,100元,到後面的500元,1000元,充值的頻率也從一開始的9次變成後面的每天充值50多次!
由於一直不斷的充充充,卡里的錢終於給敗光了。這個小女孩說,她在玩遊戲的時候偷偷繫結銀行卡,於是才導致羅女士的錢被花光
據瞭解,這個遊戲中可以結婚,建立家族,還可以買衣服啊,時裝等等,為了不讓家裡人發現,這個小女孩還偷偷的把簡訊給刪了,於是久而久之,隨著充的錢越多,小女孩也成為了遊戲中土豪榜榜單第一名!
那錢能不能退?這個遊戲的客服說需要提供更多的證據證明是小孩子利用大人的銀行卡繫結手機,然後在上面消費,這樣才能商量能不能退這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