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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897944542892

    問責制度是指問責主體對其管轄範圍內各級組織和成員承擔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實施並要求其承擔否定性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翫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裝置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翫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關於問責制度:問責制是指問責主體對其管轄範圍內各級組織和成員承擔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實施並要求其承擔否定性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稱是Accountability System。這個在西方社會早已實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從民選中當選的國家首長親自選出合適的官員來負責各項事務;當政策出現失誤時,那麼犯錯的官員將要離職以示向首長問責;如果因犯錯而引致政策失誤過於嚴重的話,首長便須下臺;向其他官員和市民問責。 另外,這個制度亦可引入體育比賽以提升每位運動員的責任感、紀律、自律和平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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