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我吃西紅柿97379076

    你這種情況明顯屬於緊急避險範籌,當時的情況不允許你再思考你扔炸彈是否會危害別人,在你你或他人受到迫切的傷害的時候,你採取措施避免這種傷害的發。生,而緊急採取的措施,符合緊急避險的規定,所以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 2 # 掌握人生999

    這只是假設,以86式手雷炸彈為例,爆炸的時間從投出到引爆應該在3~7秒,要看對方在多少距離扔你,太遠,對方沒有把握,太近,他自己都會被炸到,因此,距離適中,即使對方沒有延遲,即使你的車窗戶是正開著,那你應該是沒有開車,才能有1~2秒的時間快速反應,如果是開車,因為車要停下來,需要至少2秒的時間,也就是說,根本抓不住炸彈,就爆炸了。假設已經成功抓住炸彈,1~2秒內,你在車裡即使扔出去,因為坐在車內不方便,扔不遠,該手雷的殺傷半徑大於6m,臨界安全半徑小於30m。仍然可能受傷。

  • 3 # 工作就是樂趣

    你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你要承擔民事的賠償責任,因為你的原因導致了別人的死亡。

    當然第1個扔炸彈的人和你一塊承擔賠償這個第3個人。

  • 4 # 4554加油

    你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如果扔進你車裡的是一大捆人民幣,你會扔給別人嗎?你當然不會。你明知是炸彈扔到車裡不會炸,扔到路上就會炸,你卻要扔到路上去炸別人。

  • 5 # 守門人7

    我看有好多人回答說這屬於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這是錯誤的。

    緊急避險不允許以命換命,這是最基本的價值追求,也是最基本的原則,緊急避險不允許用別人的命換你的命,更不允許用多人的命換你的命。

    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成立條件為:(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也就是說緊急避險不允許以命換命。

  • 6 # 寶劍鋒從磨砥出

    既然炸彈是別人先扔到你車裡的,這個人就是第一責任人,當然了,他既有可能是攜私尋仇,又有可能是恐怖分子。由於炸彈瞬間就會爆炸,你出於自衛的臨時反應,及時將炸彈摔了出去,結果,炸死路人。這種情況,肯定不用負刑事責任,只要你及時報警處理,能夠證明炸彈是別人先扔到你車裡的,你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因為,現在是法治社會,講究法律,追求事實,是不會輕易冤枉一個無辜的人的!

  • 7 # 焚琴居士

    這種情況下,你只有扔出去,才有機會討論要不要負刑事責任,不扔,你連負責的機會都沒有,所以,在這種特定的環境下,你需要考慮的不是刑責,而是你要做一個什麼樣人。(這句我甚至沒有用道德一詞)。如果不是特定職業的特定職責,個人的生存權,高於一切。沒有了生存權,其它任何權利都無法得到保障。

  • 8 # 賴寶30

    你這情況發生肯定是國外。法律不同去相應國家論壇去問吧。炸彈在中國能碰到機率低階。買不到這玩意。會做的土炸彈的人年紀不是很大了就是被關了。年輕人忙著玩手機賺錢。這個手藝失傳了

  • 9 # 甬上烏雲

    因為是一顆炸彈,扔進了車裡,如果不是扔你身上,或者在後排,你得找。你一定是確定了這是炸彈,所以一般本能是從車上逃生先,不可能去找。如果是扔你身上,你一定是扔向投彈者。所以說你的題目不成熟。

  • 10 # 大俠145002436

    題主你不是雞腿,也不是雞翅,為什麼有人要炸你?

    題主你第一時間沒有選擇跳車,而是把炸彈扔出窗外,分明是佈局殺人,想逃避法律制裁。

    題主這個局,離完美謀殺案只有一步之遙,就是題主不是雞腿、雞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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