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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京徐劍

    從法律上能夠恢復,但司法實踐解決非常困難

    民營企業(包括外商企業)以租代徵的方式使用農業用地,不是現在的事情,而是歷來有之。例如,南京太陽島Golf球場,作為外商獨資企業以租代徵的方式佔用耕地或者其他土地經營。民營企業能夠以租代徵的方式佔用農業用地經營通常的方式是透過招商引資的進入,民營企業有了官方背景即便違法,司法實踐也難以解決恢復耕地的問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民營企業透過從農民手中直接流轉的承包地,民營企業改變耕地的用途,農民,或者發包方可以透過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並要求民營企業恢復原狀。實踐中,招商引進的民營企業並不是從農民直接流轉承包地,而是透過鄉、鎮人民政府流轉,並約定五十年以上的期限和鉅額的賠償金,從而規避法律的規定,這是司法實踐的難點。

    鉅額賠償金是一個無效條款,其無效性在於:規避土地的使用期限的規定無效;規避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無效,鉅額賠償當然無效。在作者看來,民營企業改變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應當依法追究民營企業及相關人員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刑事責任,但是,土地主管部門通常不可能依法移送。

    值得研究的是,第二輪承包期限即將屆滿,而民營企業佔用耕地約定的期限超過承包地的期限,根據民法理論,超過法定用益物權期限的約定,超過部分無效。民營企業以租代徵的方式使用農業用地,並不是簡單的農業開發,而是修建了不動產,或者其他非農業設施。依法處理很簡單,就視為第二輪承包屆滿時,土地使用權合同終止,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

    但現實是複雜的,依法收回承包地可能沒有這樣簡單。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對法律的認識水平有限;另一方面,招商引資的複雜性,使得農民維權難以實現。作者認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改革必然要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社會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已經影響到農民的整體利益,收回承包地,或者合股經營應當是國家與社會採取的政策之一。

    ▶徐劍隨筆,供農民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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