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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前幾天看到一個網友講述他們小區的事,業主們為了省物業費把物業趕走了,由業委會管理,業委會都是好心,但不專業,只注重了保安保潔,表面光豔亮麗,花錢確實少了。業主高興了。但發生了一件事,都感到很難辦,一場大雨過後地下車庫被淹,有20多輛私家車泡在水中,損失都挺大的。誰來賠償損失。有物業可以找物業,沒物業找業委會。業委會也沒辦法,由於物管沒經驗,工作不到位,而引發的事故,業委都是熱心人,義務服務,找他們賠,於心不忍。找全體業主賠,可有多少業主肯出錢呢?現實中有個別業主,無論誰幹,都不想交費,何況是業委無經驗失誤導致,更不想出錢。最後是車主自已承擔了責任。

    假如業主自治期間,高空拋物砸死了人。公共區域漏電,或雷電致人死亡誰又承擔責任呢,、賠不賠都是小事了。可花錢能買來人命嗎。花錢能挽回親人的生命嗎?

    假如消防通道堵了,病人可能因搶救不及時失去了生命命。

    假如一場大火從底層向上猛竄。消防車進不來,消防設施失效,受損的是誰呢,是錢能買回來的嗎。

    生活條件好了,家家使用電器,燃氣,有很多老人進城享福,享受現代生活,他們年歲大了,好忘事了,忘關火閥的事也難免。還有的業主省吃檢用,電器,能氣灶具都到使用年限,過了期,在隱患多多的情況下使用,想想,一個樓上百戶,是一家的危險嗎。不專業的小區管理人員,只注意表象工作,更深層次的東西,不懂就更談不管理了

    樓道層中的常閉式防火門,小區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教育業主知道使用,及注意事項,這個防火門如果達標的話,可以阻斷火源,大火中可燃燒幾十分中,確保摟梯中逃生人的安全。你說這個門重要嗎?回頭看看自已居住樓的防火門是怎樣管理的。

    ,上面講的如果發生在身邊,專業的管理可能會避免發生,不專業的管理如上事例,誰的損失呢?

    業主一般的要省錢,會通過業主大會選擇自冶,如上業主的事例,說明了業主自治並不專業。出現了後果只能有業主承擔,這種承擔可能要幾代人所要付出和努力,可能全體業主分擔點,個人要承擔大部份的後果。痛苦是誰也分擔不了。生命是再也挽回不來了。

    相比較物業在小區管理最專業的,說他專業,他們不只是保潔保安,看圖中介紹的內容,物業的工作程式嚴格,制度性強,確保協助安全防範到位。

    我們在現實中看到是物業有很少的小區做到,這是由於物業服務等級,和收費等級有所寬鬆,也有因物業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決定的。小區是業主的,業主都要關心小區的細節,不能有毛病取消,就換屆,投完票了就萬事大吉了。不論誰管小區都應好好配合,即然選了業委會就要支援他們,不要靠猜凝,不相信,或拆臺的方式對待小區的管理人員

    物業也是有監管單位。業委會也要受到全體業主的監督的,業主有意見,有想法,多與管理人員交流,可與社群街道多聯糸。用平和,友好,善意的方式,解決問題的前提,是相互理解,互相關心,最後才能相互受益。

  • 2 # 攝影酷愛

    關於取消全國小區物業,物業費改為物業稅,小區統一由當地社群進行〖小區綜合服務大廳〗模式管理的建議思考!

    ​近日福建夢龍看到一則帖子(附文底部),大意就是:建議全國取消住宅物業,全國小區交由當地社群統一管理。社群內的相關事務可以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直接管理,比如:衛生有環衛負責、違章違建有城管、治安有公安派出所、綠化有園林、房子有住建局、燃氣水電有燃氣公司、水務和電力局,收費有稅務部門……完全可以逐一對應管理和服務。而且物業費改為物業稅後,國家財政也增加收入!

    ​這件事,福建夢龍持贊同態度[贊][贊][贊]理由和補充建議如下:

    ​一是:費改稅,是法治需求,也是社會發展進步必然。既茁壯國家財稅收入,也完善國家財稅的進一步改革深化。同時在徵管上也符合國家法治要求,利國利民;

    ​二是、物業服務短板明顯,弊端積重難除。物業作為服務公司,缺乏執法許可權,小區內許多違規違章違法事項物業束手無策或聽之任之。即便在服務提供上,也因為與業委會的合同契約關係,做得好或不好都非常難以撤換,流程煩瑣,業委會尤其業主往往無可奈何!如果碰上業委會吃裡扒外狼狽為奸或軟弱無能,物業更是另業主苦不堪言……!

    ​三是、物業、業主矛盾根深蒂固,很難達成利益共同體。物業往往希望通過最小的代價做最全面的事,業主則剛好相反,希望用最小的付出做最高效的事。兩個不再同一條線與方向上的“人”,再怎麼努力也只能是永遠不相交的“平行線”!

    ​鑑此福建夢龍建議如下:

    ​1是社群在小區成立〖小區綜合服務廳〗人員架構可以:主任――副主任――警長(可流動管理數個小區)、協警員――城管員(同警長性質)――環衛保潔、園林綠化員(若干)――房管員(同警長性質);綜合服務大廳內設:水務――燃氣――電力――稅務等收費服務員,專司相關稅費收繳和業主相關問題諮詢辦理等。實現主任負責制,所有人員在工作上接受綜合服務大廳主任的統一垂直管理!在人事編制上仍然歸屬各自單位。至於工資則給予補貼+全額模式(正式職工發給補貼、臨時工發全額工資)

    ​2是小區業委會作為群眾組織參與小區綜合服務廳的工作監督、協助及建議並參與綜合服務廳的工作會議並享有表決權!原則上小區業委會主任為綜合服務大廳自然副主任。

    ​3是小區物業費改稅後,財政對這塊收益,核心用於全國小區綜合服務大廳建設和人員招聘及工資福利補貼與其他必要性支出。

    ​4是政府現在在全力打造全流程服務體系建設,社群介入小區物業等管理,有利於進一步深化“為人民服務”內涵與宗旨!更好體現“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追求!同時,政府的管理體系進入小區,也能最大程度改變原物業與業主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從根源解決問題!變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同時通過在小區構建黨組織、婦聯分會等模式進一步協助小區的建設發展!

    ​附:建議原文:

    “建議全國取消住宅物業,全國小區交由當地社群統一管理,居民有居委會,衛生有環衛,違――建有城管,安全有公安,綠化有園林,物管有物管局,房子有房產局,收費有稅務局,水費有自來水公司,天然氣有燃氣公司,電費有電力公司等等國家機關, 將物業費改為物業稅與將來的房產稅合併由稅務部門統一收取,根據地段,小區環境,按居住面積收,杜絕物業糾紛,物業脫管,不交物業費,管理混亂局面,真正做到誰收費誰管理,誰收費誰負責,誰交稅誰享受,稅收於民用之於民,既保證了房產稅物業稅的合理性,也為國家增加了一項長期穩定的稅收,又合理的解決了剛需住房與大量住房保有者的社會平衡,畢竟人家房子多稅也交的多嘛”

  • 3 # 難得糊塗55612

    業委會能做什麼決定?

    小區重大決策,都由業主大會決策,業委會一執行機構而已,有好大個錯誤決定,又會造成好大個錯誤損失!

    除非業委會違法操作!誰違法違規了,誰負責,可以追究到個人。

    若業主大會決議造成的損失,當然就應該全體業主負責!

  • 4 # 君成32

    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人,不是小區的決策人,從物權法和物管條例來看,業委會只有執行權,沒有決策權,業主大會的決議錯了,又全體業主承擔責任,業委會的決定錯了,還是由業委會承擔違法責任。業委會的常見錯誤,是用小區公共收益開支物業公司的員工開支,用於支付物業公司的經營成本,破壞國家規定的業主與物業關於包乾制物業費結算基礎,常言說,攘外必先安內;業主對這種業委會的違法行為,應該通過向公安派出所免費報案的形式,積極通過刑事訴訟追究業委會的“挪用資金”向物業公司輸送利益的違法責任。

  • 5 # 建萍AB

    為何提出問業委會承擔責任的問題,而不是收著業主們交的物業費,本應對小區負責的物業公司來承擔責任呢?明顯這是物業從業人想出的歪點子。物業本應是服務於小區業主們的,服務差,收物業費卻積極得很,拿錢不作為,出了問題想甩鍋給業委會。你物業也太聰明瞭吧?誰拿了小區業主們交的錢,小區出了問題誰負責。

  • 6 # 木生2012

    這與村委會委員有的一比:那可也是全體村民選舉的,後來的“工作”各有千秋。是有給村民製造出來過損害的…,對此再讓全體村民買單、這不合適吧?…… 再有;在某個小區住了近20年了,近日才“有幸”得知業主委頭是誰人。至今也從未見過選舉‘業主委“領導人”的“選票”長啥樣!且有的不為業主爭取合法權益,卻更像是(物管法以外的)物業管理方的助理…!若他們搞錯出來,再要全體業主買單,這理麼-地球庶民人恐難理解!

  • 7 # cola的天地

    業委會代表的是全體業主,業委會的決定一旦做出,需要向全體業主公佈,公示期內沒有異議,就會執行。出現問題,由全體業主承擔後果。

  • 8 # 使用者4427596292139

    沒有物管,所有事情都是全部業主的責任,比物業管用!集體或房屋平米承擔責任!真正有大的安全事故出現,物管行嗎?

  • 9 # 昆明地產渠道部經理

    業委會決定出現錯誤,誰擔責?要幾方面看待,原則上是全體業主擔責,非原則問題,業委會成員承擔,且聽分解!

    首先: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如果是合格的業主委員會,那麼做出的決定其實應該是業主大會做出的!業主大會決定一般都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所以,如果出現錯誤應當全體業主承擔,這都是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所應該約定的!

  • 10 # 趙則朙

    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是沒有決策權的。如果業主大會的決議有錯誤,業委會只是執行,那麼導致的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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