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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嘮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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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話要說886
工傷問題,是社會時常出現的問題。一旦發生,如何解決很多人可能都不清楚程式,但現在有法可依,一是《新工傷保險條例》,二是《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三還有社會保險基金。
所以,發生工傷事故後:
1 是在第一時間向單位領導彙報,不管在任何單位,都必須彙報。
2 是送醫,讓患者能急時得到救治,以減輕傷殘程度。
3 醫治恢復後,申請傷殘鑑定。
那這一步,就是問題提出的傷殘鑑定費用誰來出了?
這裡有兩個情況,一是正規的單位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單位出,傷殘的個人是不用出的。
二是如果傷殘的人,所在用人單位是私人的,那就只能和私人老闆私下協商來解決,私下解決不了,只能自己先墊付,最後由起訴來解決。
但具體操作,第一點的向領導彙報,一定要做,不得隱瞞。因為隱瞞了,單位和領導可以不認為是工傷事故,那就很麻煩了。這點謹記。
還有不清楚,那就問問律師吧,祝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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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風普法
按現行規定,工傷後,進行傷殘鑑定的,有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承擔,沒有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一、由用人單位承擔費用的情況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由工傷保險承擔費用的情況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因此,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工傷傷殘鑑定費用原則上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單位與職工因工傷糾紛導致該費用難以支付的,應當依法走訴訟程式,由職工先行墊付,經判決由工傷保險基金(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由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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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暖心人社
工傷傷殘鑑定費誰來出呢?其實如果我們翻看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確實沒有規定這一項的出處。
我們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是一個統領性的法規,我們各個地方還有自己的具體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
根據山東省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也就是說,勞動能力鑑定費一般是由我們的工傷保險基金出。
但是,情況一:如果我們用人單位沒有交納工傷保險的話,當然是有用人單位支付。
情況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職工也可以先行墊付,然後透過法院或者仲裁途徑,索要相應的鑑定費用。
情況三:如果我們對鑑定的結果不滿,申請二次鑑定或者多次鑑定,這些費用就需要自己承擔了。
其實總共就這四種情況,除了自己需要多次鑑定,費用需要自己承擔外,其他的都是非工傷職工承擔。
即使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之後逃跑了,我們職工也要先行作出工傷認定。有人說單位跑了或者解散了,還做工傷認定有個屁用?
如果單位有工傷保險,當然會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待遇。
如果沒有,我們國家也不會讓工傷職工傷人又傷心,我們國家會給予其工傷待遇,先行支付。墊付的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向用人單位追索,我們仍然可以享受到,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當然,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等,工傷保險基金是不會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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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工傷發生之後需要進行工傷能力鑑定,而進行工傷鑑定的費用並不是免費的,需要按照鑑定的內容繳納相應的鑑定費用。
2、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如果初次鑑定的申請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屬親戚提出的,鑑定費用由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起直屬親戚先行墊付,日後在收取工傷待遇費用時一併向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機構索取。
4、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屬親戚對初次鑑定有異議,而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申請。重新申請的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墊付,如果重新鑑定的結果和初次鑑定的結果相同,鑑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如果重新簡單的結論和初次鑑定的結論不一致,那麼鑑定費用就應該由初級鑑定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承擔。
希望袍哥的回答能幫助到大家,祝大家身體健康,天天開心,笑口常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