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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koht4837

    匯差資金是指存放聯社款項(縣轄往來)與聯社存放款項(縣轄往來)軋抵後的差額。如果存放聯社款項縣轄往帳戶與來帳戶之和小於聯社存放款項縣轄往帳戶與來帳戶之和,為應付匯差。反之,為應收匯差。匯差資金應定期進行清算(一般在每期編制報告表之後清算)。  (二)應付匯差的清算。應付匯差由縣聯社清算中心根據參加社報來的縣轄往來報告表經稽核無誤後,通知參加社支付匯差。參加社接到通知,按應付匯差額填制縣轄往來借方報單和特種轉帳借方、貸方傳票各一聯,將特種轉帳借方傳票蓋章後,隨報單寄縣聯社。信用社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聯社款項--往帳戶    貸:存放聯社款項--聯社清算資金戶  縣聯社收到借方報單和特種傳票後,會計分錄:  借:聯社存放款項--××社清算資金戶    貸:聯社存放款項--來帳戶  (三)應收匯差的清算。應收匯差由聯社清算中心主動將款項支付給收款社,並填制縣轄往來借方報單和特種轉帳借方、貸方傳票各一聯,將特種轉帳借方傳票蓋章後,隨報單寄收款社。縣聯社會計分錄:  借:存放聯社款項--往帳戶    貸:聯社存放款項--××社清算資金戶  應收匯差社收到借方報單和特種傳票,經審查無誤後辦理轉帳。  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聯社款項--聯社清算資金戶    貸:聯社存放款項--來帳戶  (四)參加社存在聯社的清算資金不夠清算匯差時,應透過開戶行匯給聯社清算中心;反之,存放在聯社的清算資金過多時,可以要求聯社清算中心透過銀行匯給參加社。  五、利息計算  (一)縣轄往來一般按季結息,由各參加社根據存放聯社款項和聯社存放款項往帳戶與來帳戶分戶帳用積數的方法分別計算,借貸積數可實行差別利率。根據存放聯社款項往帳戶、來帳戶計算出的借方積數和利息時,為應收利息,根據聯社存放款項往帳戶、來帳戶計算出的貸方積數和利息,為應付利息。實際結息時要將應收利息、應付利息軋差,若應收大於應付,為實際應收利息;反之,為實際應付利息。然後根據實際應收利息或實際應付利息填制清單一式二份,連同縣轄往來分戶帳對帳聯寄送縣聯社。  (二)縣聯社的處理手續。縣聯社收齊所轄各信用社寄來的利息清單及所附對帳聯,經審查無誤後將利息直接記入參加社的清算資金戶中,其差額填制貸方傳票作為組織縣轄的利息收入(一般是參加社應付大於應收)。縣聯社劃轉時的會計分錄:  借:聯社存放款項--××社清算資金戶(應付利息社)    貸:聯社存放款項--××社清算資金戶(應收利息)    貸: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差額部分)  (三)信用社的處理手續。參加社收到聯社蓋章的一聯利息清單後,另制一聯轉帳傳票轉帳,如為應收利息,會計分錄:  借:存放聯社款項--聯社清算資金戶    貸: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如為應付利息,會計分錄為:  借: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貸:存放聯社款項--聯社清算資金戶  六、年度結平帳務  (一)劃分上下年度帳務。新年度開始,以發報時間嚴格劃分上下年度帳務,各社將上年度“存放聯社款項”和“聯社存放款項”科目縣轄往來分戶帳餘額不做傳票直接過入以上兩科目上年往帳戶和上年來帳戶。收報社在新年度開始後收到發報社寄來的上年度報單,應在上年度戶核算,編制上年度縣轄往來報告表,並計算利息和清算匯差。報告表的編號、金額及累計數等,應於上年度縣轄往來報告表銜接。  (二)清算上年度未達帳項。聯社收齊各參加社寄來的上報度縣轄往來報告表及所附報單第二、三聯,經審查登記“縣轄往來登記簿”後,登記簿餘額應為零。第二、三聯報告卡應全部配對完畢,全轄帳務已全部結清。  (三)劃轉結平上年帳務。上年度縣轄往來帳務查清後,縣聯社通知各參加社將“存放聯社款項”往來帳餘額和“聯社存放款項”往來帳餘額軋差後,將差額上劃聯社結平上年度帳務。各參加社接到上劃通知後,如“存放聯社款項”往來帳餘額之和大於“聯社存放款項”往來帳之和,參加社編制借方報單和轉帳借、貸方傳票上劃。其會計分錄:  借:存放聯社款項--本年往帳戶(編報單)  借:聯社存放款項--上年往帳、來帳戶(不編報單)    貸:存放聯社款項--上年往收、來帳戶(不編報單)  如果存放聯社款項往來帳餘額之和小於聯社存放款項往來帳餘額之和時,參加社編制貸方報單和轉帳借、貸傳票上劃。其會計分錄:  借:聯社存放款項--上年往帳、來帳戶(不編報單)    貸:存放聯社款項--上年往帳、來帳戶(不編報單)    貸;聯社存放款項--本年往帳戶(編報單)  透過上術處理,各參加社上年戶往帳和來帳全部結平。  縣聯社收到參加社上劃上年度縣轄往來帳戶餘額的報單時,按規定記錄本年戶來帳;上劃上年戶餘額的報單收齊後,借方報單之和應等貸方報單之和。其會計分錄:  借:存放聯社款項--本年來帳戶    貸:聯社存放款項--本年來帳戶  注:縣轄往來報單、縣轄往來報告表、縣轄往來登記簿以及縣轄往來專用章等的式樣,可參考農業銀行縣轄往來核算辦法或歷次總行統編的農村信用社會計教材使用。釋出部門:中國農業銀行 釋出日期:1994年09月29日 實施日期:1994年09月29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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