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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藍如海7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按日計罰作了嚴格的規定,並授權地方性法規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但卻沒有給出具體的適用情形。”赤峰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人表示。

    正如這位負責人所言,哪些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第59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汙染物”,這是基層環保工作人員首先要了解的內容。哪些行為適用於按日計罰,正是《辦法》進一步明確的重點之一。

    《辦法》明確的5種適用情形中的4種恰恰是環境執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辦法》出臺後,將從經濟手段上有力地打擊和震懾企業違法排汙問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第五條除規定了4種違法行為適用於按日計罰外,將“其他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也列入適用範圍。同時,第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 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是《辦法》將“透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等行為與“不正常執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一同列入按日計罰處罰範圍之中。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明確規定了對透過暗管、滲井、滲坑等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處罰措施。可以說,《辦法》是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兩高”司法解釋的有效銜接,違法行為可能同時既觸犯了一些行政的法律義務,要接受按日計罰,同時也有可能觸犯刑法。”赤峰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人表示。

    “法律重在實施,《辦法》的出臺,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範圍,這對於基層環境執法人員正確實施處罰明確了目標方向、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尤其對沒有任何這方面工作經驗的地區更加重要。”唐山市環保局法宣科負責人表示。

    哪種行為是“拒不改正”?

    弄清楚哪些行為是“違法排放汙染物”之後,另一個基層環保工作人員關注的問題就是,什麼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59條規定中“拒不改正”的行為。

    姬鋼坦言,按日計罰政策的出臺,對執法人員的工作壓力可能比企業更大。“不會用”導致“不敢用”,可能是基層環保人員首先面臨的問題。最早開展按日計罰的重慶市和深圳市等地區,在早期實踐過程中,都或多或少由於程式不夠清晰,致使執法人員對按日計罰的責令改正、查驗等主要環節的理解不透徹,不敢輕易使用這項制度。

    《辦法》第三章實施程式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排汙者違法排放汙染物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向排汙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在依法對排汙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後的30天內,環保部門以暗查的形式對排汙者的違法排汙行為改正情況實施複查。複查中發現排汙者拒不改正違法排汙行為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辦法》明確了環保部門複查的方式為“暗查”。複查方式的明確,讓企業不敢再存在僥倖心理,使按日計罰更具威懾性。

    而對於何種行為屬於“拒不改正”,《辦法》也有明確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複查發現仍在繼續違法排放汙染物的;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複查的。

    “《辦法》對於實施程式的明確規定,對基層執法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特別是對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可以再次責令整改並再次啟動按日計罰程式的規定,明確了按日計罰可以連續實施,能夠對違法行為產生執法威懾力。”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罰款怎麼計算?

    在按日計罰的計罰方式方面,《辦法》的第十六、十七、十八條也給出了明確規定,即按日連續處罰的處罰週期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汙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複查之日止。再次複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

    姬鋼舉例說,如果違法企業本月31號被環保部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從下月1日起,如果環保部門在15日複查時違法企業還沒有改正其違法行為,那麼按日計罰的天數就核定為15天。再次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後的20日再次複查時,企業如果還沒有改正,那麼按日計罰按照20天核定。

    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每日的罰款數額為環境違法行為的原處罰數額。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企業的違法排汙行為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等排放標準或行政法規,在初次檢查時已經被處以10萬元罰款,那麼在15日環保部門複查時企業被罰款的金額將累計到150萬元。顯然這會極大地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辦法》一是明確了計罰週期,二是明確了計罰金額。這使按日連續計罰實現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同時對規範行政處罰裁量具有規範作用,原處罰數額是在綜合考慮企業違法行為程度的基礎上裁量做出的,實施按日計罰必須按原處罰數額計罰,這就規定了一次裁量多次規範,也就相當於對環保部門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提出了明確要求。”唐山市環保局法宣科負責人說。同時她也表示,環保部門在責令改正期限方面要科學界定,避免隨意放寬責令改正期限構成包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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