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平衡是事物發展的規律
物質是運動的,物質的運動是有規律的,這已是我們不爭的事實.
首先物質運動的規律之一就是物質的運動是有方向性的(也就是發展方向,即便是瞬間的).物質由於內部矛盾的對立而產生了物質運動的動力,而由於矛盾的統一性決定了物質運動的方向性.這個方向根據矛盾對立雙方大小的變化而發生改變.
規律之二就是物質運動方向上的不平衡性和其它方向上的相對平衡性.我們既然把物質看成是一個整體,那麼整體的外部運動(內部的不統一是由矛盾決定的)就必然是統一的,否則外部的不統一是由於它本身就不是一個整體而是數個整體或是整體的再分裂而成數個小整體,比如:細胞的分裂和炸彈的爆炸現象.
我們說的運動的平衡是指事物發展方向上的不平衡(即運動)和其它方向上的相對平衡性.
運動本身就是不平衡的,但為什麼物質的運動又遵循平衡規則呢?
我們知道:絕對的平衡是不存在的.絕對的平衡就是靜止.既然我們承認事物的運動,實際上就已經否定事物的絕對平衡(即靜止)了.我們討論的物質的運動平衡不是指的絕對的靜止平衡,而是事物運動過程中也即事物發展的平衡性.事物是運動的、變化的、發展的,那麼我們就認為事物在運動方向上即前後是運動的,是不平衡的,而在其他方向上,或說上下、左右四周方向上是平衡的.這就是事物運動的規律.事物不可能無規律的亂運動、或四散運動.我們把物質看成是一個“整體”,那麼“整體”的運動就必然有其規律.
倘若事物在其他方向上有不平衡現象,那麼我們就稱為“畸形”.畸形現象的存在是受外界事物突發的干擾、衝擊等因素而造成的.事物不可能獨立地存在,我們所說的“整體”也是相對的,它與其他事物必然有著直接的或間接的聯絡,受周圍事物的影響,一般情況下,事物發展過程中主要因素已基本確定,而事物運動是由這些主要因素決定的,事物的發展過程是對周圍的環境的熟悉過程,在長期發展的漸進過程中透過逐步磨合而相互適應.各種事物都有其運動規律,都有與周圍的環境相適應的過程,並逐步地發展而形成獨立的特性.所以在一般的情況下,事物的發展是運動平衡的,而在特殊的個別情況下,產生畸形或倒退也是存在的.我們總結的是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而不是事物的個別現象.而這個一般的規律就是運動平衡的規律.
事物在運動中產生不平衡現象或矛盾,事物又在運動中自我解決矛盾而自然恢復其平衡運動.事物就是這樣在運動中不斷地產生矛盾並解決矛盾,由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事物的運動過程,也是事物的發展過程.
比如我們騎腳踏車,腳踏車的行走就體現了運動平衡:我們用腳蹬車,車子雖然左晃右晃,但我們掌握住了平衡而不至於摔倒,這樣無數個暫時的平衡而使腳踏車行走,腳踏車的左晃右晃就是我們所說的左傾右傾,在左右傾都不很大時不至於破壞舊的行車平衡.如果左右傾過大或碰上障礙物破壞了原平衡的上下限而摔倒.但人車摔倒後又形成了人和車相對地面的又一種平衡關係.
在宏觀物體中,運動與平衡的關係是這樣的:平衡利於運動,運動尋求(需要)平衡,平衡就是在有規律的情況下運動.物質在平衡的條件下運動,在平衡的條件下求得運動的速度(這也是我們人類所追求的),否則一旦失衡,則速度將更慢.這就是我們總有這樣的經驗:稍慢速度保持平衡的連續運動比稍快速度不平衡的間斷執行的平均速度要快.所以人們為了保持平衡,往往都採用降低速度的方法.比如我們知道:摩擦力小則阻力小,物質運動的速度就快.可是我們平常卻有這樣的經驗,下雪後路面結了冰,冰的摩擦力要比原來路面的摩擦力要小的多,人在路上行走或騎車、開汽車,按常規的道理都應當速度加快.但卻恰恰相反,越是路滑、阻力小,我們人走路或騎車、開汽車速度不僅不快,反而卻要慢下來,這是否說明我們的運動摩擦力學不正確呢?不是的,這是因為我們人類已經適應了在原來的摩擦力下生活,摩擦力一小我們就不適應了,但為了掌握好平衡以致不摔跤,或在路上遇到其他車輛或障礙物時能夠馬上停下來,所以人們寧願降低速度而保持平衡(即保持運動的連續進行而不間斷).人們犧牲了速度而保持平衡是怕摔跤和發生碰撞.因為速度越快則平衡就不好把握,如發生摔跤和碰撞則速度就會更慢,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欲速則不達,道理就是這樣,速度的快慢是在掌握好平衡的基礎上進行的.我們幹任何事都要考慮到這一點.即不能過快,也不能過慢,過慢雖然平衡好掌握,但不利於運動和發展.
事物的發展是從低階到高階、簡單到複雜的新陳代謝的過程;是由低層次的平衡逐步上升為高層次的平衡的過程.事物的運動平衡有低層次的平衡和高層次的平衡之分,實現由低層次的平衡組合向高層次的平衡組合轉化過程就是事物的發展過程.在這個轉化過程中,事物先由低層次的平衡→不平衡(某一方面進步了、或某一部分突破了)→高一層次的平衡(其餘方面的遞進的相互跟上)→再到不平衡→……更高層次的平衡.
運動平衡是事物發展的規律
物質是運動的,物質的運動是有規律的,這已是我們不爭的事實.
首先物質運動的規律之一就是物質的運動是有方向性的(也就是發展方向,即便是瞬間的).物質由於內部矛盾的對立而產生了物質運動的動力,而由於矛盾的統一性決定了物質運動的方向性.這個方向根據矛盾對立雙方大小的變化而發生改變.
規律之二就是物質運動方向上的不平衡性和其它方向上的相對平衡性.我們既然把物質看成是一個整體,那麼整體的外部運動(內部的不統一是由矛盾決定的)就必然是統一的,否則外部的不統一是由於它本身就不是一個整體而是數個整體或是整體的再分裂而成數個小整體,比如:細胞的分裂和炸彈的爆炸現象.
我們說的運動的平衡是指事物發展方向上的不平衡(即運動)和其它方向上的相對平衡性.
運動本身就是不平衡的,但為什麼物質的運動又遵循平衡規則呢?
我們知道:絕對的平衡是不存在的.絕對的平衡就是靜止.既然我們承認事物的運動,實際上就已經否定事物的絕對平衡(即靜止)了.我們討論的物質的運動平衡不是指的絕對的靜止平衡,而是事物運動過程中也即事物發展的平衡性.事物是運動的、變化的、發展的,那麼我們就認為事物在運動方向上即前後是運動的,是不平衡的,而在其他方向上,或說上下、左右四周方向上是平衡的.這就是事物運動的規律.事物不可能無規律的亂運動、或四散運動.我們把物質看成是一個“整體”,那麼“整體”的運動就必然有其規律.
倘若事物在其他方向上有不平衡現象,那麼我們就稱為“畸形”.畸形現象的存在是受外界事物突發的干擾、衝擊等因素而造成的.事物不可能獨立地存在,我們所說的“整體”也是相對的,它與其他事物必然有著直接的或間接的聯絡,受周圍事物的影響,一般情況下,事物發展過程中主要因素已基本確定,而事物運動是由這些主要因素決定的,事物的發展過程是對周圍的環境的熟悉過程,在長期發展的漸進過程中透過逐步磨合而相互適應.各種事物都有其運動規律,都有與周圍的環境相適應的過程,並逐步地發展而形成獨立的特性.所以在一般的情況下,事物的發展是運動平衡的,而在特殊的個別情況下,產生畸形或倒退也是存在的.我們總結的是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而不是事物的個別現象.而這個一般的規律就是運動平衡的規律.
事物在運動中產生不平衡現象或矛盾,事物又在運動中自我解決矛盾而自然恢復其平衡運動.事物就是這樣在運動中不斷地產生矛盾並解決矛盾,由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事物的運動過程,也是事物的發展過程.
比如我們騎腳踏車,腳踏車的行走就體現了運動平衡:我們用腳蹬車,車子雖然左晃右晃,但我們掌握住了平衡而不至於摔倒,這樣無數個暫時的平衡而使腳踏車行走,腳踏車的左晃右晃就是我們所說的左傾右傾,在左右傾都不很大時不至於破壞舊的行車平衡.如果左右傾過大或碰上障礙物破壞了原平衡的上下限而摔倒.但人車摔倒後又形成了人和車相對地面的又一種平衡關係.
在宏觀物體中,運動與平衡的關係是這樣的:平衡利於運動,運動尋求(需要)平衡,平衡就是在有規律的情況下運動.物質在平衡的條件下運動,在平衡的條件下求得運動的速度(這也是我們人類所追求的),否則一旦失衡,則速度將更慢.這就是我們總有這樣的經驗:稍慢速度保持平衡的連續運動比稍快速度不平衡的間斷執行的平均速度要快.所以人們為了保持平衡,往往都採用降低速度的方法.比如我們知道:摩擦力小則阻力小,物質運動的速度就快.可是我們平常卻有這樣的經驗,下雪後路面結了冰,冰的摩擦力要比原來路面的摩擦力要小的多,人在路上行走或騎車、開汽車,按常規的道理都應當速度加快.但卻恰恰相反,越是路滑、阻力小,我們人走路或騎車、開汽車速度不僅不快,反而卻要慢下來,這是否說明我們的運動摩擦力學不正確呢?不是的,這是因為我們人類已經適應了在原來的摩擦力下生活,摩擦力一小我們就不適應了,但為了掌握好平衡以致不摔跤,或在路上遇到其他車輛或障礙物時能夠馬上停下來,所以人們寧願降低速度而保持平衡(即保持運動的連續進行而不間斷).人們犧牲了速度而保持平衡是怕摔跤和發生碰撞.因為速度越快則平衡就不好把握,如發生摔跤和碰撞則速度就會更慢,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欲速則不達,道理就是這樣,速度的快慢是在掌握好平衡的基礎上進行的.我們幹任何事都要考慮到這一點.即不能過快,也不能過慢,過慢雖然平衡好掌握,但不利於運動和發展.
事物的發展是從低階到高階、簡單到複雜的新陳代謝的過程;是由低層次的平衡逐步上升為高層次的平衡的過程.事物的運動平衡有低層次的平衡和高層次的平衡之分,實現由低層次的平衡組合向高層次的平衡組合轉化過程就是事物的發展過程.在這個轉化過程中,事物先由低層次的平衡→不平衡(某一方面進步了、或某一部分突破了)→高一層次的平衡(其餘方面的遞進的相互跟上)→再到不平衡→……更高層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