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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殘疾標準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痺(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侷限。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釐米以上(含5釐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釐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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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釐米以上(含5釐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釐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