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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許方倫

    賣糧條是賣糧的唯一憑證,縱然是過上五十年,賣糧人也可以去向買糧人要錢。買糧人當初因為資金原因給賣糧人打白條,已經理虧,在若干年之後再不履行還錢義務,從道義上說不憑良心,從法律層面說屬違法行為。

  • 2 # 正直哥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古往今外,天經地義。為什麼賣糧五年不收錢,是自己忘記了嗎?還是買糧食的人賴賬不給?如果是績主賴賬不給,到法院起訴他。

  • 3 # 淮北日月升

    一個農戶拿一個五年前的賣糧食條來要錢,大家說這事怎麼解決?

    這個問題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以下提供一點思路。

    1、如果條子上有關於付款的期限(例如限某某日內結算提款過期作廢),屬於雙方關於付款的約定,如果過了期限,可視為對權利的放棄,不用再付款。

    2、如果雙方對於付款沒有約定,則根據《民法典》188條的規定,付款的期限為三年。如果賣糧者一直主張付款而對方一直沒付,訴訟時效一直延伸,最多至二十年,如果收糧者拒絕付款,從拒絕之日起算,訴訟時效為三年。

    3、如果收糧者同意付款,可以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隨時可以付款。

    付款

  • 4 # 農人說話

    司法程式,誠信黑明單是萬能鑰匙嗎:

    當然要給錢,欠賬還錢理所當然,何況是農民的血汗錢。民法規定有效期受理為三年,那麼三年後是否不受理呢。那麼就助長了欠賬人的囂張,他們都會有任何理由,把所欠賬賴到三年之後就可以一了百了嗎。

    對農村人賣糧款老闆所出的欠條,是根本沒有失效期的。你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向司法部門起訴,讓他們進入誠信黑明單,然後老賴們就會主動結賬還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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