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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騷氣的葉子

    中國《物權法》在第三章:物權保護中規定了“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這一條款規定了兩項權利,分別是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條件

    1、行使主體

    從法條來看,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主體應當是享有物權的人,既包含所有權也包含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至少該項物權應當包含佔有、使用方面的權能。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個比較大的爭議,就是房屋租賃人是否可以作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從權利性質上來看,租賃人並不符合條件,因為租賃人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是基於租賃這一法律行為而享有的,因此租賃人對租賃房屋並不享有物權而只享有債權,因此若認為租賃人能夠作為行使這個權利的主體有些牽強。

    關於租賃關係,德國著名物權法學家沃爾夫認為,“租賃關係因此脫離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法上的相對關係,而獲得了與物權一樣對第三人的適用效力……租賃關係中出現了一種人們稱之為債權物權化的現象。”即使出現債權物權化的情形,但是追溯其源權仍然只是債權,因此筆者認為,嚴格來論,租賃人不能作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但房屋租賃人可以尋求其他救濟方式來獲得與排除妨害請求權相同的目的,比如,若妨害施加人與房屋租賃人在土地關係上相互毗鄰,則房屋租賃人可以以相鄰權為由行使相關權利,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相鄰權主體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從措辭上看,是否限於不動產的物權人並不明確。就應然層面而言,不動產的合法佔有人(包括承租人)理所當然地應當被包含在內。還有一種可能的救濟途徑,《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法條規定的是佔有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消除危險請求權。房屋租賃人必定會佔有和使用其所租賃的房屋,因此可以透過這一救濟途徑來達到排除妨害的效果。

    2、妨害行為

    關於這個問題應當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如何界定妨害行為(2)妨害行為是否需要達到一定程度。

    概括來講,妨害行為是一種持續侵犯他人享有之物權但又未必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這一行為應當有三方面特點:首先,妨害行為是一種持續性行為,一次性行為不可能構成妨害,但是有可能構成損害行為,妨害行為應當是在物權上施加了一個不利的影響,並且這個影響一直存在,阻礙著物權的行使的完好性或流暢性。其次,妨害行為應當是一種干擾或者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或者事件,要注意的是這種干擾和侵害的行為在程度上應當弱於侵權行為,並且自然事件也可能造成妨害結果,如暴雨致使房屋倒塌進鄰居院子,堵上了鄰居的門。最後,妨害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或者狀態不以是否存在實際損害為要件。實際損害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要件之一,不是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要件。這是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比較明顯的區別之一。

    關於妨害行為是否需要達到一定程度,根據大量相關案例來看,排除妨害請求權只能在干擾行為達到“妨害”程度時才可提起;物權人有義務容忍他人輕微的侵擾行為。個案中侵擾是否達到妨害的程度,是由法官來判斷的,依據是正常人能夠容忍的侵擾程度,

    另需注意

    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舉證責任,不需要證明行為人的過錯,即需要舉證證明只有兩個方面,一、存在妨害狀態並且妨害依然在持續;他人行為與妨害狀態之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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