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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夢雲

    ⑴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須以存在共同關係為前提,按份共有則沒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共有人的結合關係,而共同共有人則存在這種關係。

    ⑵ 享有的權利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對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共有人之間的彼此限制相對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並不是按照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因此原則上應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後,方可行使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權利。

    ⑶ 分割的限制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隨時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關係中,各共有人則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⑷ 對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改良行為需獲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而對共有物的一般儲存行為和簡易修繕,則可以單獨進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管理應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⑸ 對應有部分的處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則沒有應有部分的處分可言。

    ⑹ 共有關係的存續期間不同。

    按份共有就其性質而言,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關係,因此其共有關係具有短暫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間關係相對比較穩定,因此存續期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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