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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種花的HR

    員工主動離職,如果與單位沒有特殊約定,無需支付違約金。但如果有外部培訓服務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則需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給單位違約金。

    員工違反外部培訓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服務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2 # 張律解讀

    一、正常情況下只有兩種情況需要給違約金,服務期以及培訓。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當勞動者接受專項的專業技術培訓,而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雙方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應當按照服務期約定履行勞動合同,違反服務期約定則需要按照服務期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也就是說,首先勞動者接受了專業技術培訓,其次,單位支付專項的培訓費用。

    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員工主動辭職,在不符合上述兩條的規定員工是不需承擔違約金的。

    二、但是如果員工沒有依據勞動法規定提前30天辭職(試用起為3天),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可以追究其賠償損失。

    1.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合法;(如:勞動者單方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2.主張賠償的構成要件

    是否員工存在上述幾種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呢?答案是否定的,想要員工賠償必須具備幾個要件:

    1、員工存在過失或過錯;

    2、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3、用人單位向員工主張賠償,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作為索賠依據支撐。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索賠才可能被支援。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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