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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39941192814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規定:

    “6.0.1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線間距不宜超過160m。當建築物的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均應設定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當確有困難時,應設定環形消防車道。

    6.0.3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築物沿街時,應設定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於80m。

    6.0.9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於3%。”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2005版)規定:

    “4.3.1高層建築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築的兩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當建築沿街長度超過150米或總長度超過220米時,應在適中位置設定穿過建築的消防車道。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高層建築沿街時,應設定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距離不宜超過80m。

    4.3.4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m,消防車道距離高層建築外牆宜大於5m,消防車道上空4m以下範圍內不應有障礙物。”

    綜上所述,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高層建築沿街時,應設定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距離不宜超過80m。

    當建築沿街長度超過150米或總長度超過220米時,應在適中位置設定穿過建築的消防車道。

    消防通道可以算人行道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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