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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飛飛小象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推動社會轉型的決定性因素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漸瓦解了。 促成這一變革的物質因素,是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是當時生產力水平提高的標誌。

    中國用鐵始於商代。大概到西周末年,鐵器多起來。大約在春秋初期,已有鐵農具。《國語·齊語》記載管仲向齊桓公建議:“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鋤夷斤欘,試諸壤土。”“美金”是指青銅,“惡金”是指鐵。《管子·海王篇》記載:“今鐵官之數曰:一女必一針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銚。”

    牛耕也起源於商代。甲骨文有“犁”字。用牛拉犁啟土,在商代就發明了。《國語·晉語》上提到,範氏、中行氏將宗廟的犧牲用來耕田。孔丘的弟子司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晉國有個大力士叫牛耕。牛與耕相連,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時期得到普遍推廣。

    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為人們開闢廣闊的山林,興修大型水利工程,帶來了方便。耕地面積和農業產量大幅度增長了。農業的發展,使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小生產和以個體經營為特色的小農階層,有了成為社會基礎的可能。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維耦”的集體勞動形式過時了,而分散的、一個體的、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封建經濟形式興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個別貴族為了額外榨取庶民的剩餘勞動,強迫庶民開墾井田以外的空地。這樣開墾出來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畝積,是瞞著公室,不納稅的私有物,叫私田。周恭王時的格伯簋銘文記載格伯用四匹馬換倗生三十畝田,就是明證,因為公田是不允許用來交換的。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當顯著。

    爭奪田邑、交換土地的記載也多起來了。周厲王時的散氏盤銘文記述:矢人侵犯散國城邑,被打敗了,便用兩塊田地向散國賠償。周厲王時還有兩銅器,一個是鬲攸從鼎,另一個是鬲從盨。前者敘述鬲攸從分田地給攸衛牧,而攸衛牧沒給報酬,遂成訟事;後者敘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換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換,結果都順利成交。貴族們土地私有的慾望不斷增長,到周幽王時,連公田都企圖據為己有。周王像原先那樣從貴族手裡收公田,就引起貴族們強烈的不滿。

    《詩經·大雅·瞻卯》記錄了當時貴族們牢騷:“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復奪之。”到春秋時期,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使私田急劇增加。諸侯、大夫們富起來。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奪他們的田地了。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鄭國田地,就得王畿內蘇仇忿生之田作為交換條件。貴族之間為田地爭鬥、訴訟,也層出不窮了。公元前580年,晉大夫卻至與周爭鄇田,公元574年晉卻錡奪夷陽五田,卻犨與長魚矯爭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與晉閻嘉爭閻田;公元前528年,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等等。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

    開闢和耕種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勞動力。而用奴隸制的辦法已不能調動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公羊傳》何休注說:當時“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於是,一些順應新形勢的貴族為了招徠勞動人手,改變剝削方式,如齊國田氏向民眾徵賦稅使小鬥,把糧食貸給民眾用大斗;晉國韓氏、魏氏、趙氏採取擴大地畝,而不增稅額的辦法,收買民心。

    這樣,奴隸們紛紛從公室逃往私門,“歸之如流水。”封建依附關係產生了。春秋時代見於記載的“族屬”、“隱民”、“賓萌”“私屬徒”,都指的是這些逃來的奴隸。雖然他們身份還不是自由的,但卻不同於庶民。他們可以佔有少量的生產資料,獨立經營農業和與農業有關的家庭副業。他們已經是封建農民的前驅了。奴隸的逃亡,使一些國家的公田“唯莠驕之”。“唯美桀桀” 變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維持不下去了。

    商周時代施行的井田制,土地名義上為國家公有,實則歸國王所有。(按:由於階級社會本身便是私有制,因此井田制的實質是土地私有制,許多教科書為了將其同封建時代的土地政策相區別,誤認為井田制是土地國有,這是不可取的)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推行變法,廢除了井田制,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漫長的古代社會里,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大部分為地主所有,農民佔有的土地較少。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產力的發展,井田制這種生產方式不能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春秋時期,鐵器和牛耕的使用,耕作技術的提高,出現了私田.春秋後期,魯國初稅畝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隨之而來的是新剝削方式...

  • 2 # SVIP至尊版

    我們今日以長時間遠距離的姿態觀測,《周禮》確在很多地方表現當時行政的精髓,其實際作者是誰無關宏旨。倒是“”王晚千里,外有九服”的一種觀念,卻只用書中一-兩句話,就已解釋得明白。其癥結則是中國的中央權力,在技術尚未展開之際,就先要組織千萬軍民,所以只好先造成理想的數學公式,向下籠罩著過去,很多地方依賴理解能力,不待詳細的實地經驗。

    我自己曾考唐朝均田制度遺下的資料,也看過宋朝財政的數字,以及明朝的統計,回來對井田制度的結論,則是在平地分田割土如切豆腐乾,非不可能,如果確有此種機會,中國的官僚就會按文字行事。可是實際上最理想的辦法,通常也不過將假設的幾何畫案遷就於實地,按情形打折扣,再次之,正方形之井妥協而成長方形,甚至百畝變成七十畝五十畝,八家以七家六家頂著算數,都無不可。總之,有如王德和九服,其用幾何圍案作理想的標準,不出“間架性的設計”(sareidiein), 這是立法的基點,不是實際考成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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