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先跟客服協商,再去北京消費投訴,最後告知客服如果不退票就去起訴,才退了票的。
我的票在預售階段,離演出還有三個多月的時間,主辦方還沒有開票,而且這個專案票賣的還不錯,一天之內就賣完了。基於這些情況,我覺得退票不影響大麥那邊二次銷售,所以對於退票這件事情就沒有什麼道德壓力了,在跟客服交涉的過程中也就比較堅決,當然我的態度是非常誠懇的。
在交涉的過程中我主要表達的點:
1.不管演唱會門票的法律性質如何,不管大麥賣給我們的到底是商品還是服務,都是要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消法有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不允許退票這種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就算不能被認定為無效,也應當要明確提醒到消費者,而大麥客戶端裡關於退換政策的規定是以小字寫在須知事項裡的,需要點開須知事項才能看到,沒有起到明確提醒消費者的作用,所以大麥不能以有此規定為由而拒絕退票。
【寫這一條是因為看到有人說大麥以其售賣的是服務而非商品排除了《網路購買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適用,從立法目的來看,《網路購買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是為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而制定,是要在不損害經營者利益的前提下最大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以保證強勢的經營者與弱勢的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公平,所以從目的解釋出發,未開票且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演唱會門票,其性質與普通商品是相同的,應該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但是如果客服那邊死摳字眼,而且他們對法理的理解也不會這麼深入,很難跟他們講得通,所以乾脆就不要適用這個特別法,直接適用一般法《消法》就可以了。】
2.大麥客服通常會以申請過但主辦方不同意為由拒絕退款,這個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合同具有相對性,主辦方與大麥之間的協議,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而不能約束作為第三人的消費者,消費者的合同是與大麥簽訂的,所以權利也是向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大麥主張,至於第三人主辦方那邊同不同意,跟基於與大麥的合同所提出的權利請求能否實現是無關的。
3.強調民法的原則:誠信與公平
大麥不能退貨的規定用小字寫在須知事項的角落裡,是不誠信;不影響二次銷售的票不退,是不公平。
我的一點體會是,用以上幾點說服客服也許有用也許無用,因為客服沒有退票的許可權,甚至他們都有可能不是大麥的,而是外包的客服公司的工作人員,他能做的就是一遍一遍向大麥那邊有許可權的人申請,所以在跟他們交涉的過程中,目的一定是在於讓他充分了解到你表達的重點,並且把這些重點轉達給有許可權的人,這樣能申請到退票的機率才能大一些。
我也不瞭解大麥那邊到底是因為我說的非常有道理所以才給我退票,還是隻是因為我說要起訴並且把起訴書發給了他們才答應的退票,憑藉我跟他們交涉的過程,我猜大機率是後者,但是我還是把退票的理由給大家寫出來了,以防大家在交涉的過程中找不到合法維權的依據而懷疑自己。
最後想說的是,作為消費者,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無端損害別人的利益,揹負巨大的道德風險,退了票也不會開心的,而且這種明顯損害經營者利益的請求,也是不公平的,就算起訴也不一定能贏,抱有這種想法的朋友,可以去裁判文書網搜“北京紅馬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可以看到法律雖然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也絕對要合理合法,而不是無邊際的。
希望大家都能維權成功~也希望成功的人多了,大麥能重視這個問題,沒辦法取消掉不能退票的規定的話,用很大的字寫在立即購買旁邊,也是好的。
我是先跟客服協商,再去北京消費投訴,最後告知客服如果不退票就去起訴,才退了票的。
我的票在預售階段,離演出還有三個多月的時間,主辦方還沒有開票,而且這個專案票賣的還不錯,一天之內就賣完了。基於這些情況,我覺得退票不影響大麥那邊二次銷售,所以對於退票這件事情就沒有什麼道德壓力了,在跟客服交涉的過程中也就比較堅決,當然我的態度是非常誠懇的。
在交涉的過程中我主要表達的點:
1.不管演唱會門票的法律性質如何,不管大麥賣給我們的到底是商品還是服務,都是要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消法有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不允許退票這種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就算不能被認定為無效,也應當要明確提醒到消費者,而大麥客戶端裡關於退換政策的規定是以小字寫在須知事項裡的,需要點開須知事項才能看到,沒有起到明確提醒消費者的作用,所以大麥不能以有此規定為由而拒絕退票。
【寫這一條是因為看到有人說大麥以其售賣的是服務而非商品排除了《網路購買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適用,從立法目的來看,《網路購買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是為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而制定,是要在不損害經營者利益的前提下最大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以保證強勢的經營者與弱勢的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公平,所以從目的解釋出發,未開票且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演唱會門票,其性質與普通商品是相同的,應該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但是如果客服那邊死摳字眼,而且他們對法理的理解也不會這麼深入,很難跟他們講得通,所以乾脆就不要適用這個特別法,直接適用一般法《消法》就可以了。】
2.大麥客服通常會以申請過但主辦方不同意為由拒絕退款,這個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合同具有相對性,主辦方與大麥之間的協議,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而不能約束作為第三人的消費者,消費者的合同是與大麥簽訂的,所以權利也是向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大麥主張,至於第三人主辦方那邊同不同意,跟基於與大麥的合同所提出的權利請求能否實現是無關的。
3.強調民法的原則:誠信與公平
大麥不能退貨的規定用小字寫在須知事項的角落裡,是不誠信;不影響二次銷售的票不退,是不公平。
我的一點體會是,用以上幾點說服客服也許有用也許無用,因為客服沒有退票的許可權,甚至他們都有可能不是大麥的,而是外包的客服公司的工作人員,他能做的就是一遍一遍向大麥那邊有許可權的人申請,所以在跟他們交涉的過程中,目的一定是在於讓他充分了解到你表達的重點,並且把這些重點轉達給有許可權的人,這樣能申請到退票的機率才能大一些。
我也不瞭解大麥那邊到底是因為我說的非常有道理所以才給我退票,還是隻是因為我說要起訴並且把起訴書發給了他們才答應的退票,憑藉我跟他們交涉的過程,我猜大機率是後者,但是我還是把退票的理由給大家寫出來了,以防大家在交涉的過程中找不到合法維權的依據而懷疑自己。
最後想說的是,作為消費者,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無端損害別人的利益,揹負巨大的道德風險,退了票也不會開心的,而且這種明顯損害經營者利益的請求,也是不公平的,就算起訴也不一定能贏,抱有這種想法的朋友,可以去裁判文書網搜“北京紅馬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可以看到法律雖然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也絕對要合理合法,而不是無邊際的。
希望大家都能維權成功~也希望成功的人多了,大麥能重視這個問題,沒辦法取消掉不能退票的規定的話,用很大的字寫在立即購買旁邊,也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