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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周兵

    五人合夥,二人不來經營管理佔大股。怎麼辦?

    五位合夥人建立的公司專案,兩人不來,經營管理佔大股份,這也是很正常的現象,這是我的個人理解,為什麼這樣說呢?有以下我和大家進行分享,

    作為合夥人,我覺得有三種投資,比如第一種,投資個人的能力,比如個人的思維,商業模式,系統模式,運營管理,推廣宣傳,營銷等等站的一定的股份,第二種投資是金錢,手裡有錢,就把資金投入在專案中,站的一定的股份,第三種就是投資自己的資源,比如有供應鏈的資源有家庭背景的資源,有客戶流量的資源,產業鏈,等等,這些資源的投入也會得到一些股份,。

    五位投資人,那就看這幾個人投資的種類是什麼?人財物,分別對應的是能力,金錢和資源,所分得的相應的股權,比如兩個人只把自己手裡的資金投入在專案中,兩個人佔了股東大股份,卻不來公司進行經營和管理,這是很正常的現象,因為他們投資的資金金錢,就是為了拿分紅,賺取利潤,這是他的最終目的。在一個公司專案中,如果不懂的管理和經營,瞎管理瞎經營,也會造成專案和公司不能正常的發展,甚至專案的失敗,所以說我覺得兩個人拿著大股份分紅,如果說投資的是金錢,甚至資源,可以不來公司進行管理經營,可以讓有能力的人來進行專案的運營管理,如果不在五味之內的,那就可以另請高人。

    以上就是我對該問題的回答我希望和大家成為朋友

  • 2 # 曾慶學專注平臺合夥制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兩個人不參與經營管理屬於投資人,剩下三個人屬於創業者。

    如果投資人投的錢完全是按照估值來的,比如按照估值1000萬投資600萬佔60%股權(優先成熟股),而剩下三位創業者按照創業股來投資,比如總共投資40萬佔剩下40%股權(創業限制股),那麼這種股權結構是合理的。即創業者和投資人如果是按照不同價格投資獲得的股權,而且股權性質也不一樣,那麼這樣按照貢獻確定的股權結構是合理的。總原則是:對事業貢獻越大的,股權比例越大,獲得股權的價Grand SantaFe低,股權的限制條件越多。

    如果五個人都是都是按照同一股權價格獲得的股權,又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三位創業者拿創業工資,即相比他們在企業打工拿的工資少很多,這種情況是非常不合理的,肯定會出問題而且是大問題;第二種情況三位創業者完全按照市場薪酬拿工資,這種股權架構雖然也存在不合理因素,但至少還算比較公平,還馬馬虎虎過得去。

    因此,股權架構設計跟很多因素有關:戰略貢獻、人才能力、發展階段(初期、成長期等)、眼前與未來利益平衡(眼前利益多一點未來利益就少一點/工資高點股權就少點,相反眼前利益少一點未來利益就多一點),需要根據具體的因素具體分析。

    股權設計是企業的頂層架構,是企業發展的地基,地基沒有打好是沒有辦法彌補的,要麼不出問題,要出問題往往就是絕症癌症。地基沒有打好,要麼歸零改造,要麼另起爐灶。

  • 3 # 李海康美芸

    五人合夥,兩人不來參加經營管理佔大股,怎麼辦? 這是一個的好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股權結構不合理存在致命隱患,不利於公司中後期引進戰略投資者,不利於公司未來發展壯大,不利於公司長久穩定發展。

    股權設計屬於公司的頂層設計,是公司發展的基礎,是公司的戰略性問題。所謂: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股權是分配體系的核心模式,是金融市場的核心載體,也是企業家的核心命脈。股權的核心是公司的控制權。

    題主問題,五人中三個人是企業的創始人,兩人為不參加經營管理的投資人。投資人按照投資額佔大股,如果按照公司章程沒有其他的特別約定或協定,那麼投資人就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於公司的控制權。一般由創始股東絕對和相對的控股,避免非創始股東對公司控股。企業創始人是企業發展的靈魂,其對於公司的頂層設計,組織架構,團隊建設,產品研發,客戶管理等有整體的把握和參與,肩負企業生死存亡的責任,對於企業發展決定性作用,人的責任和權利應相匹配,貢獻度與權利相匹配。如果佔有控股權的投資人,因沒有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對企業的競爭態勢,企業各方面的情況不瞭解,很難作出正確及時的決策,相反,往往會對創始股東造成重大幹擾,嚴重挫傷創始股東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影響企業發展壯大與競爭優勢。

    要改變題主所講的那種狀況,可透過修改公司章程,利用公司章程裡"但書”將公司投票權與股權分離,然後透過以下四種形式讓小股份創始股東控制公司①投票權委託,②一致行動協議③有限合夥④雙股權結構,這樣,小股份也可以有大控制。比如我們所熟悉的京東股權結構,阿里巴巴股權結構,比較好的以創始人小股份控制好自己的公司。

    對於題主所講的5人合夥情況,對於股東的投票權,建議大股東的持股投票權40%左右,二股東持股投票權不過超過30%,留10%作為未來期權以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

  • 4 # CN大洋財經

    五人合夥,其中兩人不管理,還佔大股?

    解釋這個問題:

    首先,按題面的意思,這五個人成立的是合夥企業。

    如果是合夥企業,3個人負責經營,但持有小份額可做GP(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佔大股且不經營的2個人可轉成LP(有限合夥人,承擔出資範圍內的有限責任)

    如此一來,權責分明。有人出錢,有人幹事。誰操盤誰責任大,誰出錢誰責任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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