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1.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2.辯護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對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6.認為採取的強制措施不當或者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有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利。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權利。
8.鑑定意見知悉權和申請補充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9.核對訊問筆錄、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提出補充或改正的權利,也可以自行書寫供述。
10.對辦案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1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害人的權利: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2.申請回避的權利;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4.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5.申請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的權利;6.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7.核對筆錄的權利;8.親筆書寫陳述的權利;9.證件知悉權;10.侵權控告權;11.未成年人特殊保護權;
12.請求抗訴權;
13.充分提供證據權;
14.安全保障權;
15.隱私權;
16.其他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1.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2.辯護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對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6.認為採取的強制措施不當或者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有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利。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權利。
8.鑑定意見知悉權和申請補充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9.核對訊問筆錄、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提出補充或改正的權利,也可以自行書寫供述。
10.對辦案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1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害人的權利: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2.申請回避的權利;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4.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5.申請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的權利;6.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7.核對筆錄的權利;8.親筆書寫陳述的權利;9.證件知悉權;10.侵權控告權;11.未成年人特殊保護權;
12.請求抗訴權;
13.充分提供證據權;
14.安全保障權;
15.隱私權;
16.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