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地檢疫
在活豬供應地按照《畜禽產地檢疫規範―GB16549》對無公害豬飼養場或養殖戶進行嚴格檢疫。
二、宰前檢疫
1、入場檢查
(2)解除安裝後的群體檢查:按照《畜禽產地檢疫規範―GB16549》的方法對可疑病豬進行個體檢查,發現病豬後立即轉送病豬隔離圈。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查。
2、待宰檢查 經過入場檢查,將健康豬隻放入飼養圈繼續觀察,送宰前再進行一次群體檢查,挑出可疑病畜後,轉入待宰圈,停食、飲水、觀察,確實證明為健康豬隻後,由獸醫檢疫人員簽發“送宰合格證”,豬隻方可進入屠宰間。
三、宰前檢疫處理
1、經宰前檢疫發現豬口蹄疫、豬傳染性水皰病、豬瘟及可疑病豬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處理:(1)禁止屠宰,停止調動豬隻,採取緊急防疫措施,並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疫情,按相關法令處理;(2)病豬用密閉運輸工具送至化制間,或當地指定地點,採取不放血的方式撲殺,屍體化制或銷燬;(3)同群豬送急宰間,胴體、內臟送有條件可食用車間按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處理,處理後方可出廠(場),皮、毛、血、骨進行消毒後方可出廠(場);(4)對宰前管理區、病豬管理區以及所經過的道路實施嚴格的消毒,並採取防疫措施,經農牧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2、經宰前檢疫發現豬鉤端螺旋體病、李氏桿菌病、急性豬丹毒、布魯氏菌病、豬密螺旋體病和結核病,按下列規定處理:(1)病豬用密閉工具送急宰間,採取不放血的方式撲殺,然後送化制間進行化制或銷燬;(2)宰前管理區進行嚴格消毒後,方可恢復生產;(3)同群豬可繼續送宰。
3、除了上述所列傳染病外患有其他疾病的豬隻,除患病豬隻送急宰間急宰外,其他同群豬隻正常送宰。急宰的病豬,根據具體情況,或送“有條件食用肉處理間”加工利用,或採取化制或銷燬方法處理。
4、宰前檢查後的處理過程均需作詳細記錄並存檔。
四、宰後檢疫
1、豬頭檢疫。剖檢頜下淋巴結和外咬肌,視檢鼻盤、唇、齒齦、咽喉粘膜和扁桃體;
2、豬的內臟檢疫:分別按以下要求檢疫:(1)胃、腸檢疫:視檢胃腸漿膜,剖解腸繫膜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胃腸粘膜;(2)脾臟檢疫: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必要時剖檢脾髓;(3)肝臟檢疫: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剖解肝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肝實質和膽囊;(4)肺臟檢疫: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剖解肺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肺實質;(5)心臟檢疫:視檢心包及心外膜,並確定肌僵程度,剖解心肌、心內膜及血液凝固狀態,特別注意二尖瓣的病損;(6)腎臟檢疫:剝離腎包膜,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必要時縱向剖檢腎實質。
3、胴體檢疫:檢查以下各項內容:(1)首先判定放血程度;(2)視檢面板、皮下組織、脂肪、肌肉、胸膜、腹膜等有無異狀;(3)剖檢頸淺(肩前)淋巴結、股前淋巴結、腹股溝淺淋巴結、腹股溝深淋巴結。
4、寄生蟲檢疫:檢查如下寄生蟲:(1)旋毛蟲和住肉孢子蟲檢疫:由每頭豬左右橫膈膜肌腳採取不少於30克的肉樣兩塊(編上與胴體同一編號),撕去肌膜,剪取24個肉粒(每塊肉樣12粒),製成肌肉壓片,置低倍顯微鏡下檢查,也可採取集樣消化法檢查,發現蟲體和包囊,根據編號對胴體、頭和心臟進行處理;(2)豬囊蟲的檢疫:主要檢查部位為咬肌、腰肌和隔肌,其他可檢部位是心肌肩胛外側肌和股內側肌。
5、宰後發現腫瘤時,按下列規定處理:(1)在一個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胴體不瘠瘦,並無其他明顯病變者,病變髒器作化制或銷燬,其餘部分高溫處理;如胴體瘠瘦,肌肉有病變者,全屍化制或銷燬;(2)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者,全屍化制或銷燬;(3)確診為淋巴肉瘤,白血病鱗狀上皮細胞瘤者,全屍化制或銷燬。
6、經宰後檢疫發現為普通病、中毒或區域性病損時,按下述規定處理:(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屍作化制或銷燬。 膿毒症、尿毒症、黃疸、過度消瘦、大面積壞疽、急性中毒、全身脂肪和肌肉變性、全身性水腫和出血的病豬。(2)區域性有下列病變之一者,割除病變部分化制銷燬,其餘部分不受限制。 創傷、化膿、炎症、硬變、壞死、寄生蟲損害、嚴重的瘀血、出血、病理性肥大和萎縮、異色、異味及其他有礙衛生的部分。
7、鮮肉的衛生標記:(1)不管胴體和內臟屬於上述何種情況,均需蓋上與判定結果一致的印章,印章染料對人體無害,蓋後不流散,迅速乾燥,附著牢固。(2)應由官方獸醫檢疫人員負責為鮮肉加蓋衛生標記。(3)鮮肉衛生標記圖章按規定製作。(4)鮮肉衛生標記的染料為甲基紫。(5)標記部位 ① 重量超過60公斤的胴體,在大腿外部、腰部、背部、乳部、肩部和肋部加蓋印章;② 重量小於60公斤的胴體,在大腿外側和肩部加蓋印章。
一、產地檢疫
在活豬供應地按照《畜禽產地檢疫規範―GB16549》對無公害豬飼養場或養殖戶進行嚴格檢疫。
二、宰前檢疫
1、入場檢查
(2)解除安裝後的群體檢查:按照《畜禽產地檢疫規範―GB16549》的方法對可疑病豬進行個體檢查,發現病豬後立即轉送病豬隔離圈。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查。
2、待宰檢查 經過入場檢查,將健康豬隻放入飼養圈繼續觀察,送宰前再進行一次群體檢查,挑出可疑病畜後,轉入待宰圈,停食、飲水、觀察,確實證明為健康豬隻後,由獸醫檢疫人員簽發“送宰合格證”,豬隻方可進入屠宰間。
三、宰前檢疫處理
1、經宰前檢疫發現豬口蹄疫、豬傳染性水皰病、豬瘟及可疑病豬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處理:(1)禁止屠宰,停止調動豬隻,採取緊急防疫措施,並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疫情,按相關法令處理;(2)病豬用密閉運輸工具送至化制間,或當地指定地點,採取不放血的方式撲殺,屍體化制或銷燬;(3)同群豬送急宰間,胴體、內臟送有條件可食用車間按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處理,處理後方可出廠(場),皮、毛、血、骨進行消毒後方可出廠(場);(4)對宰前管理區、病豬管理區以及所經過的道路實施嚴格的消毒,並採取防疫措施,經農牧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2、經宰前檢疫發現豬鉤端螺旋體病、李氏桿菌病、急性豬丹毒、布魯氏菌病、豬密螺旋體病和結核病,按下列規定處理:(1)病豬用密閉工具送急宰間,採取不放血的方式撲殺,然後送化制間進行化制或銷燬;(2)宰前管理區進行嚴格消毒後,方可恢復生產;(3)同群豬可繼續送宰。
3、除了上述所列傳染病外患有其他疾病的豬隻,除患病豬隻送急宰間急宰外,其他同群豬隻正常送宰。急宰的病豬,根據具體情況,或送“有條件食用肉處理間”加工利用,或採取化制或銷燬方法處理。
4、宰前檢查後的處理過程均需作詳細記錄並存檔。
四、宰後檢疫
1、豬頭檢疫。剖檢頜下淋巴結和外咬肌,視檢鼻盤、唇、齒齦、咽喉粘膜和扁桃體;
2、豬的內臟檢疫:分別按以下要求檢疫:(1)胃、腸檢疫:視檢胃腸漿膜,剖解腸繫膜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胃腸粘膜;(2)脾臟檢疫: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必要時剖檢脾髓;(3)肝臟檢疫: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剖解肝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肝實質和膽囊;(4)肺臟檢疫: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剖解肺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肺實質;(5)心臟檢疫:視檢心包及心外膜,並確定肌僵程度,剖解心肌、心內膜及血液凝固狀態,特別注意二尖瓣的病損;(6)腎臟檢疫:剝離腎包膜,視檢外表、色澤、大小、觸檢彈性,必要時縱向剖檢腎實質。
3、胴體檢疫:檢查以下各項內容:(1)首先判定放血程度;(2)視檢面板、皮下組織、脂肪、肌肉、胸膜、腹膜等有無異狀;(3)剖檢頸淺(肩前)淋巴結、股前淋巴結、腹股溝淺淋巴結、腹股溝深淋巴結。
4、寄生蟲檢疫:檢查如下寄生蟲:(1)旋毛蟲和住肉孢子蟲檢疫:由每頭豬左右橫膈膜肌腳採取不少於30克的肉樣兩塊(編上與胴體同一編號),撕去肌膜,剪取24個肉粒(每塊肉樣12粒),製成肌肉壓片,置低倍顯微鏡下檢查,也可採取集樣消化法檢查,發現蟲體和包囊,根據編號對胴體、頭和心臟進行處理;(2)豬囊蟲的檢疫:主要檢查部位為咬肌、腰肌和隔肌,其他可檢部位是心肌肩胛外側肌和股內側肌。
5、宰後發現腫瘤時,按下列規定處理:(1)在一個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胴體不瘠瘦,並無其他明顯病變者,病變髒器作化制或銷燬,其餘部分高溫處理;如胴體瘠瘦,肌肉有病變者,全屍化制或銷燬;(2)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器官發現腫瘤病變者,全屍化制或銷燬;(3)確診為淋巴肉瘤,白血病鱗狀上皮細胞瘤者,全屍化制或銷燬。
6、經宰後檢疫發現為普通病、中毒或區域性病損時,按下述規定處理:(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屍作化制或銷燬。 膿毒症、尿毒症、黃疸、過度消瘦、大面積壞疽、急性中毒、全身脂肪和肌肉變性、全身性水腫和出血的病豬。(2)區域性有下列病變之一者,割除病變部分化制銷燬,其餘部分不受限制。 創傷、化膿、炎症、硬變、壞死、寄生蟲損害、嚴重的瘀血、出血、病理性肥大和萎縮、異色、異味及其他有礙衛生的部分。
7、鮮肉的衛生標記:(1)不管胴體和內臟屬於上述何種情況,均需蓋上與判定結果一致的印章,印章染料對人體無害,蓋後不流散,迅速乾燥,附著牢固。(2)應由官方獸醫檢疫人員負責為鮮肉加蓋衛生標記。(3)鮮肉衛生標記圖章按規定製作。(4)鮮肉衛生標記的染料為甲基紫。(5)標記部位 ① 重量超過60公斤的胴體,在大腿外部、腰部、背部、乳部、肩部和肋部加蓋印章;② 重量小於60公斤的胴體,在大腿外側和肩部加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