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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拼才會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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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長沙縣高橋鎮高橋綿繡
有關7至8歲時屬童年階段做了不懂事的錯事,是不負法律責任的;如果到成年時期繼續違法,是會依據法律程式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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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光掠影
根據中國刑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1.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5.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不得在其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時追究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時實施的行為的刑事責任。
舉例而言,不可在行為人滿16週歲時追究其8歲時行為的刑事責任。
故,題目中所述情況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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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荊山一狼2
謝謝邀請。刑法規定的責任年齡指的是犯罪時的實足年齡,犯罪有連續狀態的,以犯罪結束時計算。比如十五歲綁架他人,將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三年,十八歲時才被救出或者釋放,依法按照已滿十八歲完全刑事責任年齡追刑。一個七八歲的孩子,犯罪連續狀態不可能長達八年,自然無需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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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酬兔說事
未成年犯罪是可怕的,現在一部分青少年犯罪,知道自己不需要承擔刑法,不會被判死刑,他們懂法,知道有一部《未成年保護法》會保護他們的權益。
7~8歲犯罪肯定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孩子的父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就算是7~8歲犯罪,年滿18歲被發現,只是他12歲以下犯罪行為,依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需承擔民生責任。
事列一、12歲男孩弒母
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因為不滿母親的管教嚴格,在母親的打罵之下,吳某拿起了手邊的水果刀就向母親刺去,一刀又一刀,親手殺死了自己34歲的母親。殺死母親的時候吳某隻有12歲,因為年齡太小無法判刑,有了一塊免死金牌,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回家有家人看管教育,還可以上學。
事列二、湖南三名十一二三歲的三名學生將自己的老師殺死
劉某在教學樓一樓工具室拿木棒將學校小賣部的門撬開,盜走麵包、棒棒糖若干。之後,趙某將女老師引出房間,並持木棒襲擊女老師頭部,三人將女老師打倒在地,女老師爬起來後退到自己住房的廁所內並呼救。
三人便在廁所內繼續對女老師實施毆打,並用毛巾捂住女老師的口鼻,逼問出錢財存放的地方,通報稱,劉某要求趙某、孫某二人將老師捂死,自己便去搜尋財物。幾分鐘後,劉某在臥室找到錢財後,發現女老師李某雲已沒有呼吸。三人將屍體藏在臥室的床底,再將現場的血跡清理後,攜被害人的手機及2000餘元現金逃走。
三名學生因為未滿14週歲以下,都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只會被送往工讀學校學習,三名學生的家長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刑法規定年滿14週歲~未滿16歲的犯罪,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
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只要未滿14歲,12歲以下的兒童犯罪,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孩子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監護不利責任並且承擔對兒童犯罪行為危害後果的民事賠償責任。
未成年保護法在保護未成年的時候,卻為為未成年犯罪提供了保護傘,未達到年齡犯罪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犯罪的未成年就等於有一塊免死金牌,甚至現在有一些未成年知道《未成年保護法》存在,利用其保護未成年的作用實施犯罪行為,最後都免於刑事處罰。
如何避免未成年犯罪是當下需要面對的問題,及時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有效的引導、疏通、監管與糾正,不要再讓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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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少爺
也別說7-8歲犯罪吧。我們把時間往長的說,一個小男孩在滿14歲之前的1個小時殺了人,問這個小男孩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答: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但是需要承擔完全的民事賠償責任。
再問:這個小男孩殺了人之後,逃跑了10年,然後因為犯盜竊罪在24歲的死後被抓了,那這個小孩需要承擔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
答:這個小孩因為犯盜竊罪需要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至於殺人罪,由於小男孩殺人時,離14歲還有1個小時,因此不需要承擔殺人的刑事責任。
中國法律規定,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只要他在沒有14歲的時候犯了任何罪,不管他什麼時候被抓到,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說白了,就是隻要未滿14週歲,殺人沒罪,其父母賠錢就行了。
還有就是未滿18週歲,不適用死刑,因此說白了只要滿了14週歲,不滿18週歲,你犯再大的罪,也死不了。
這段時間看見太多這樣的問題了,也回答了很多,這就是現實,噴是沒用的,也別說培養未成年殺手什麼的,未成年是不用死刑,但指使的人就不一定了。夠膽的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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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事情得依中國法律及國惰。七八歲少兒階段犯了什麼罪,有報道4歲小孩把外婆牽牛牛時,外婆把繩索套脖子上,小孩不懂事,實把舅子拉,結果外婆死了,這小孩是不擔責們的,但4歲的事,在成年後記得了不還不知,我0至7歲,只記得我家堂屋堆滿棉花,那晚我家來很多人在裡面(66→67年)其它什麼也不記得。7歲8歲也沒啥在心中有記憶,記憶的都是比較奇特的事,78歲能幹啥犯法,損壞公私財物,監護人巳與了結,或被侵權人巳經原諒,這事兒早過了,殺人放火,沒有被發現?按說應該當時也有結案,而178才發現,應該不會是危害公共利益和生命的事。你用犯罪來提問,那可應該比較重的事,應該在你心中有刻骨銘心,所以現在才知道,因不屬於大事件,而你當時已知具有一定危害,而你意識控制自己的思維,規範自己的行為,以後沒有危害性,中國法律並不是一味要懲治人犯,而是規範人的行為,對於巳犯但社會未知的未有社會危害性,也有時效性,如果以後未再犯罪,以前的也就不負法律責任。但人人有良心,正因為那件事的震動,讓你的行為有了一定的規範。
現在巳經規範了網路行為。10年左左右右,網上經常有各種貶損英雄的言辭,質疑堵機槍,炸雕堡,劉胡蘭被殺害,,,,那時,有識之士,說這些是美國在中國的第五縱隊,網路水軍。現在不繼續造事,不也沒有事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