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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東地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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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IER劉ser
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有以下兩點區別:
第一,用途不同。人防車位一般適用於一些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於地下的防護建築,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現行小區規劃相關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擁有,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沒有出售的權利。產權車位是開發商用於出售給業主的,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
第二,建築結構不同。人防工程裡的車位都屬於人防車位,區分人防車位的時候可從建築結構上來看,如果在地下室裡面劃分區域建設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區都被要求進行集中處理,那麼人防防護門圍合空間裡面的車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產權車位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都是一般的車位形態。
第三,人防車位可以出售,但是出售的是使用權,不是產權,比如產權車位賣10萬,人防車位買個七八萬,使用五六十年這樣,跟建築同壽命。
《國防法》及《防空法》未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設施的使用權禁止買賣,亦未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資產。法律和行政法規未禁止作為人民防空工程的車位使用權的買賣,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之法理,人防停車位可以買賣。
但作為人民防空工程的車位的使用權的確有一定的限制,如發生戰爭時必須作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透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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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奮鬥中的海洋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
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
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
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透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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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出售人防車位,人防車位能買嗎?今日就由PChouse為你一一解答。
人防車位不能買賣。所謂的人防車位,應該是佔用建築物的人防工程所建造的車位,但是實際上這種人防工程並不應該被改造為車位。人防工程的產權既不屬於小區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而是屬於國家所有。
因此這樣的車位不能對外進行出售。當開發商對外出售停車位的時候,小區業主一定要擦亮眼睛,並且要求開發商提供相應的產權證明。因為只有開發商能夠合法取得產權的停車位才有權進行出售,特別是對於佔用小區業主公共部分的停車位,小區業主是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侵權,並且要求開發商將收入所得歸小區業主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