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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不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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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mart小皓

    要從兩個方面看:

    一、客觀方面:首先要理順政府,開發商,物業,業主之間的關係!銷售期開發商才是最大的業主,入住率達不到一定比例,國家是不允許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必須開發商指定負責!房子賣完了,入住率高了,自然是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而且要由街道辦事處管轄!

    二、主觀方面:有些開發商和物業管理處,會阻止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理由很簡單,就那麼幾個: 1、開發和物業公司為啥組織阻止呢,主要原因是其中很多利益是歸屬全體業主的,沒業主委員會開發和物業就會分吞利益。 2、這塊利益著實不小,有這麼幾大部分:地下人防工程車位收益,園區戶外廣告租賃,電梯轎廂廣告位租賃費,這幾大費用每年數目可都不小,這麼一塊肉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都會悄悄的被侵吞的,當然其中成本投入是被業主買單計算在房價裡得情況下才成立的。但是很大一部分的小區這幾塊成本都是算在房價裡被業主買單了。

    所以,業主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就要成立業主委員會來監督監管物業公司。還需要國家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業主的權益

  • 2 # 說天評地鹽城哥

    其實為什麼很多的小區沒有業委會,這種問題最應該質問的就是業主自己了。一個小區幾千上萬戶,少的也有幾百上千戶,可是又有多少人真的願意出頭維護自己小區的權益呢?可以說幾乎可以用手指頭數數。

    我們現在看看原因在哪:

    1.業主都是單個個體,可以說絕大部分都是很自私的個體存在。一盤散沙,缺少向心力凝聚力。很多自認為高人一等的業主更是害怕麻煩。一般都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為什麼那麼多人他們不去做這個事,我又為什麼要去為他們爭取權益呢,我才不是傻子。

    2.業主絕大部分都是“語言的巨人,行動的矮子”。說起來都頭頭是道,什麼物業法,什麼法定權利,什麼公共收益,沒有幾個不懂的。可是呢,真的有人要行動維權了,需要出面支援了,這時候就那些平時能說會道的沒有人出聲了。一個個都是“我要上班”“我已繳費,不參與”“你們去弄,我不管”等等各種理由推脫。甚至有人會懷疑“無利不起早”,不然為什麼他們會這麼積極的去弄呢。

    3.很多人都知道這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差事。不僅沒錢,還要自己掏錢出來,還會被物業公司潑髒水,誣陷領頭人的各種不好。而且,縱然成立了業委會,也不會個人好處。一旦有一點點差池,就會被某些業主說“業委會黑心,比物業還黑”“業委會貪汙”。

    4.成立業委會是一件鬥智鬥勇鬥法的事。不僅僅需要有很強的社會關係,更需要懂得相關法律。物業公司的黑色手法,相信大家都在網路看到過。阻撓,威脅,汙衊,各種違法之能事,物業公司都能做出來。這時候很多人都會退卻。

    5.來自相關利益部門的壓力和阻撓。很多的社群和街道和住建局房管局等跟物業公司都有說不清道不明的利益輸送。只要沒有成立業委會,那麼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等都是物業公司囊中之物。物業公司賺錢了才能有利益輸送。這也是很多利益單位一直以各種理由不予批准和阻撓成立業委會的最大壓力。

    6.縱然是進入了程式,最終在業主大會的時候也會因為人數不足而導致業委會流產。法定要求是“雙過半”即投贊成票業主戶數過半,或者是投贊成票的業主佔地面積過半。一般情況下,業主大會最多能到10%就不錯了。這也就是最合法的理由,你無法成立業委會!

    實際上,真正的問題還在業主。不管多少利益輸送還是多大的阻力,只要全小區人員團結齊心,一呼百應,想想要是幾千上萬人往那個部門門口一站,沒有哪個部門敢於真的和百姓做對。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3 # 業委會的正確開啟方式

    小區沒有業委會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業主入住率不足50%,或者首套房售出不滿2年的新建小區,尚未達到成立業委會的法定條件,所以不能成立業委會。

    2、業主入住率50%以上,或者首套房售出已滿2年的小區,但是業主和開發商沒有向政府部門提出成立業委會的申請的小區。

    3、業主、開發商向政府部門提出成立業委會的申請,但是因為參與業委會的業主人數太少,達不到業主大會雙過半的表決票,無法成立;還有一種是小區房屋、公共裝置設施存在重大問題的,政府部門勒令開發商先期進行房屋、裝置維修後再行成立業委會。

    4、在成立業委會的過程中,發現小區普遍存在房屋違章搭建情況,無法選舉產生符合條件的業委會成員(通常是在別墅區),從而導致小區沒有業委會。

  • 4 # 候鳥柚子

    原因一:成立業委會的條件不是想象中那麼簡單;

    原因二:眾口難調,加之目前社會缺乏互相信任,有很多人會覺得業委會代表難免有私心,甚至流傳業委會有可能打大修基金的注意等等。

  • 5 # oasis28

    明晰公攤面積,移交水電氣充值,移交地庫之後,再籤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移交水電氣設施,充值機所產生費用,由開發商補上。 水電氣沒到戶,屬開發商偷工減料。

    物業如果是替政府管理,就不應該收費,業主已經交過稅了,是納稅人。 如果是收費為業主服務,就應該與業主簽訂服務合同。

    管理事務,財產事務,應該自己做,不能讓他人染指。 染指的人,都帶著自身的利益訴求,核心利益,因為他是跟你一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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