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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公司上班,老闆把我變成獨立投資人和法人(不是我本人簽字),現在公司負債累累,而且公司也被其他債務人經營了,其他債務老闆說與他無關,法院隨時找我。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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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一碗老滷水

    給你建議是收集證據,入職表,工資條,平時聊天記錄,越多越好。溫和點辦法就是找律師給你出主意,要麼就報案,說詐騙。讓你自己解決肯定不行的

  • 2 # 睿思睿讀

    總助群中,間斷性經常出現的提問是:

    老闆新開一家公司,要求我做掛名法人/掛名財務負責人/掛名監事,但我無股份,也不參與公司任何業務,掛名法人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這樣做有什麼風險?

    老闆新開一家公司,要求我做掛名法人,但我無股份,也不參與公司任何業務,掛名法人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這樣做有什麼風險?

    以前有很多人因為別人給了一點好處就隨便答應朋友給他的公司當法人,如果朋友正規經營還好,但是做違法的事情,第一個承擔責任的將是你,而很多人借用別人名義當法人,往往都是做一些灰色或者違法的事情,學會如何保護自己就尤其重要了。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是受僱於公司為公司履行職務的人。值得強調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可以視為公司的行為,一般來說,其行為後果歸屬於公司,但法律規定有法定代表人會因公司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實踐中,俗稱的法人代表一般來說,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公司職權的負責人。

    因此,掛名法人代表,始終存在著因公司行為或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特別是在不能證明自己屬於“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更甚:

    第一,在行政責任上,“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

    第二,在民事責任上,“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監、高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掛名法人代表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人代表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人代表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的約定,類似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並不具備對外的法律效力。

    第四,自人身自由上,當公司面臨進入破產程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的特定情形下,“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被司法、行政機關採取相應強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單、限制貸款、消費等。

    因此,對於掛名法人代表,一定要慎之又慎。

    某小夥若干年前被親戚拉著去做了親戚企業的法人。後來公司經營不善,親戚想登出公司,發現非常困難,主要原因是偷稅漏稅嚴重,若要登出一定要補齊稅款,這是一大筆錢。這筆錢,這個親戚肯定不想出,於是就拖著耗著。

    但是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

    銀行沒法登出賬戶,公司法人還是某小夥。公司登出所需的材料都在親戚手裡,他們不去辦理、不補繳稅款,就不可能銷戶。公司不銷戶,某小夥的名字就只能一直在該公司名下掛著。伴隨著的是以後無窮無盡的麻煩。

    老闆新開一家公司,要求我做掛名財務負責人,但我無股份,也不參與公司任何業務,如果公司出事我需要負什麼責任?

    公司用了你的證件去稅務局辦理了相關涉稅事宜,你就是名副其實的公司財務負責人,新會計法明確規定,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在經濟及涉稅事項中與法定代表人負同等的責任。如果該公司規範經營,風險不大,若違法經營,偷稅漏稅,騙貸等,財務負責人的風險就會很大,嚴重要背鍋坐牢。

    老闆新開一家公司,要求我做掛名監事,但我無股份,也不參與公司任何業務,掛名監事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這樣做有什麼風險?

    掛名監事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公司違法作為監事有沒有股份,也會牽連。這個掛名監事是不被法律認可的,公司的監事就是監事,依據公司法設定的重要公司自治機關,寫入公司章程備案,不會只是掛名沒有責任的。

    2005年《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監事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違反了這些義務就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小結

    綜上所述,以上的風險嚴重程度依次為:

    掛名法人>掛名財務負責人>掛名監事

    在資訊越來越透明及越來越看重個人徵信的今天,在自己完全撐控不了的公司做掛名法人/掛名財務負責人/掛名監事,是對自己事業及前途的不負責任。

    話說,老闆為什麼不讓他家人做這個掛名虛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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