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以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大原則,也就是說,和哪一方生活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法院一般都會判給誰。那具體應該如何理解此原則?分別在何種情況下自己得到撫養權的機率較大?我們又應當積極準備哪些證據來爭取自己的撫養權呢?
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
1、哺乳期(一歲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除非有嚴重患疾或吸毒等較嚴重情節 ,否則法院基本都會判給女方來撫養。
2、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3、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4、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5、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女方要求兩週歲以上孩子判給自己的情形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 共同生活的。
女方可以尋找證據支援自己獲得撫養權
為了得到孩子撫養權,女方可以尋找以下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比較重要。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 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
因此,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
1、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男女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5、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 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男方可主張兩週歲以上孩子判給自己的情形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 共同生活的。
關於孩子撫養,法院一般會考慮這些因素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對於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以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大原則,也就是說,和哪一方生活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法院一般都會判給誰。那具體應該如何理解此原則?分別在何種情況下自己得到撫養權的機率較大?我們又應當積極準備哪些證據來爭取自己的撫養權呢?
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
1、哺乳期(一歲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除非有嚴重患疾或吸毒等較嚴重情節 ,否則法院基本都會判給女方來撫養。
2、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3、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4、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5、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
女方要求兩週歲以上孩子判給自己的情形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 共同生活的。
女方可以尋找證據支援自己獲得撫養權
為了得到孩子撫養權,女方可以尋找以下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比較重要。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 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
因此,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
1、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男女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5、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 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男方可主張兩週歲以上孩子判給自己的情形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 共同生活的。
關於孩子撫養,法院一般會考慮這些因素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