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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銷售以來發現專案都是最低價中標,感覺這樣帶來的後果很嚴重,導致市場秩序紊亂,產品質量,服務,等一系列的潛在問題。讓很多正規企業無法生存。有沒有更好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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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工保網

    最低價中標+高保額履約擔保保函,建築市場新CP有效降低工程風險

    最低價中標法作為國際通用的建築工程招投標辦法,也是中國《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予以授權的做法。然而,實踐中被濫用和錯用的“最低價中標”所帶來的低價低質問題,乃至不計成本的低價惡性競爭現象,都為中國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

    最低價中標這一以最低投標價格確定中標人的“良幣驅逐劣幣”方法,在實踐中出現了不少背離初衷的應用。而維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間的平衡,十分考驗監督管理部門的約束保障能力。完善最低價中標法的約束保障機制,既需要建立在信用體系基礎上的失信懲罰機制,也需要靈活應用風險轉移機制,如運用高保額履約擔保轉移最低價中標的高履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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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保額履約擔保的現實依據

    當前,依據《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一條,中國履約擔保的保證金額應在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一般為工程造價的5%-10%。相較美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合同額100%履約擔保、加拿大的50%金額履約擔保,以及探索將履約保函保額提高至30%-40%的日本和南韓,低保額保函在擔保業主免受承包商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上稍顯弱勢

    住建部2017年釋出的《建築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已經提出:對採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在原則上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同時,推行提供履約擔保基礎上的最低價中標,以此制約惡意低價中標行為。後於2018年的《關於加快推進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中,住建部再次擬啟用“採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中確定”的做法。

    另外,依據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擔保管理辦法(暫行)》,實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工程應實行履約擔保,履約擔保包括高保額和低保額兩種模式,高保額模式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達合同金額的15-50%,低保額模式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為合同金額的10-15%,發包人需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採用何種模式。

    不難看出,河北省此次《決定》要求在採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推行高保額履約擔保,既是對先前暫行做法的強化,更是對頂層設計的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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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保額履約擔保的風險轉移作用

    由於擔保主體對於承包商合同履約做出了高額擔保,一旦被擔保人違約,擔保人將與被擔保人形成利益團體,且擔保人需承擔較高比例的合同責任。為確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實現,擔保人會在利益驅動下爭取以最小的代價敦促工程順利完成。

    首先,高保額履約保函的開具資格預審為前提。在綜合考量承包商的信用記錄、財務報告、工程業績後,擔保人首先會將不具備工程承攬能力的最低價中標企業攔在門外。嚴格有效的專業化資信預審將起到篩選作用,從源頭降低履約風險。另外,被擔保人所能提供的履約擔保金額大小也可以側面反映企業能力,結合資質、資金等資訊還能夠動態監控企業實力。

    其次,高保額履約保函的承保動態監控為要義。為降低承包商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需充分調動所有的資源和人力,對工程建設的每一個階段進行動態把控,並全面對照合同要求,如出現偏離合同條款的狀況便及時敦促被擔保人規範履約行為。

    最後,高保額履約保函的索賠社會效益為宗旨。不同於僅僅就業主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低保額履約保函,高保額擔保人的賠付責任完全基於承包人違約的事實且以違約給業主帶來的損失為限。因此在承包商違約的情況下,擔保人將首先調查不能履約的原因,繼而為其提供必要的資金、技術等幫助以推動合同繼續履行,否則將不得不接手工程、引入新的承包商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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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保額履約擔保的應用與創新

    高保額的履約擔保模式既能夠遏制不履約行為預期,促使投保人報出合理的定價;也能夠兜底違約情形,保證投資效益的最大化實現——中國應推廣高保額履約擔保,這將有利於構建公平的利益體系,幫助工程建設各方獲得相應利益。

    最低價中標本是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徑,而一味“最低價中標”則過分擠壓了技術升級、工藝創新的空間,對於鼓勵投標人透過提高核心競爭力和效率來中標少有促進。高保額履約保函則將最低價中標的高風險降至最低,真正促進“優勝劣汰”市場環境的健康發展。期待河北的先行經驗能夠為高保額擔保模式的全面落地,再添現實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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