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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季我努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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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歷史皆不見
說起《大清律例》,這可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歷經順治、康熙、雍正三朝修訂,最後到乾隆年間正式更名為《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一部反映清朝社會現實,滿足滿漢社會需要的綜合型法典,這部法典體現了清代的政治實踐和政治特色、,對漢唐以來的法典也有所改進。
這部法典開始於順治元年,以“詳譯明典,參以國治,增損劑量,期於平允”為指導思想,歷經三年才完成,定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並且全國發行。
到了康熙十八年,康熙在原律典的後面加上了《現行則例》。
雍正年間續修《大清律解附例》,修書三年,五年後釋出施行。
乾隆十一年規定“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此後主要是增減修改康熙加上去的附例,而原律文則沒有很多變化。並且正式更名為《大清律例》俗稱《大清律》。
這部法典於宣統二年在中國大陸正式廢除,於1972年在香港被廢除也就是歷史上真正意義的廢除!
《大清律例》的結構形式,體制篇目和《大明律》基本相同,分為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個部分。《律目》,《諸圖》,《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條。自從乾隆正式頒佈之後,後世都只是在修改附例,律文並沒有多少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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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洪一歐1
《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部法典,這部法典歷經順治、康熙和雍正三個朝代,經過各代君臣的努力,終於在乾隆皇帝即位時,正式將《大清律例》向中外各國頒佈,併發出要“永遠遵行律法”的口號,始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清朝剛奪得政權之初,還沒有自己的律法,只能暫時借用《大明律》來穩定社會。到了順治二年,就著手製定自己的律法。順治三年律法終成並定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而後頒佈全國並實施。到了康熙二十八年,又將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現行則例》附在律文後面。而到了雍正元年又開始續修,五年後釋出施行。到了乾隆五年又被更名為《大清律例》,統稱《大清律》。為了使律法更加完善,乾隆做出了“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決定,不過雖然之後歷經修訂,但主要是增減修改附加的條例,律文則變動不大。
所以說,《大清律例》的制定雖然始於順治,但最終完善於乾隆時代。因為在乾隆時代,清朝已經進入高速發展的鼎盛時期,國家政治已經穩定,統治根基也逐漸牢固,急需制定一部成熟的、能夠滿足滿漢社會需要的綜合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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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其制訂自順治元年(1644年)始,至乾隆五年(1740年)才最終成形,前後歷經近百年。《大清律例》充分吸收歷朝製法之經驗,彙集歷代法典之精要,可以算是集大成之作,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大清律例)
清朝初年,王朝初立,永珍待新,斷案判獄主要還是依據《大明律》。順治三年(1646年),刑部尚書吳達海以《大明律》為基礎,並根據清朝實情增減內容,組織編成《大清律集解附例》,次年正式頒行。《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共有十卷四百五十八條,其分門別類與《大明律》基本別無二致。順治十二年(1655年),又頒行了《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滿文版本。
康熙九年(1670年),刑部尚書對喀納奉旨進一步校正修訂律法。康熙十八年(1679年)形成《現行則例》,共二百九十條,次年正式頒行。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監察御史盛符升等人奏請將律例合為一致,於是又將《現行則例》附入《大清律》條例之中頒行。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皇帝任命大學士朱軾為Quattroporte,對《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現行則例》逐條考證,重加編輯,最終匯成《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7年)正式頒行。《大清律集解》共有律文四百三十六條,例文八百二十四條,相較之前分類更細,有了一定的進步。
乾隆五年(1740年),乾隆皇帝組織人員對《大清律集解》重新修訂,最終編纂形成《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共有律文四百三十六條,例文增至一千四百零九條。乾隆皇帝還改變了清初由皇帝指派幾大臣為Quattroporte,設立修訂律例館的習慣做法,將修訂律例之事劃歸刑部專司,同時還規定“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此後歷朝對《大清律例》多有修改,例文不斷增加。直至清末西學東漸潮流下,清朝不得不考察西法,酌改中法。宣統二年(1910年),《大清現行刑律》頒行,但很快清朝統治就結束了。
(乾隆皇帝)
《大清律例》在施行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例文不斷增加,日益繁瑣,而律文一成不變,日益虛化。律文、例文相互衝突,甚至出現了“以例代律”的局面。這一現象的形成有其合理性,律文作為祖宗成法,難以適應現實需要,而例文能夠因事而變、因時制宜,極大地豐富了律例的適用性。但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弊端,不僅律文日益喪失了權威性,而且修例也逐漸成為了例行公事,以致司法混亂不堪,各種舞弊層出不窮。
參考文獻:
1、故宮博物院編:《大清律例》,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
2、張榮錚:《論大清律例》,《法治論叢》,1992年第1期;
3、呂麗:《“準古酌今”思想與<大清律例>的制定》,《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