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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安康幸福每一天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透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併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儘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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